四固定
四固定
四固定,這是中國60年代初國家重要的農業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確權和農業合作化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農具、勞動力進行統一調整和固定,本著屬地原則,兼顧有利生產、方便管理,將土地等生產資料劃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20條)。
另“徠四固定”也指班輪運輸的基本特徵,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費率。
目錄
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總結人民公社化運動的“左”傾教訓,穩定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發展農業生產。但由於產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權變動,因而成為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山林所有權權屬確定的基本依據之一。在一般情況下,凡經四固定確定權屬的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未經四固定確定權屬的,參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時期的權屬以及現管範圍確定。
“徠四固定”也指班輪運輸的基本特徵,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