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政府組成部門

徠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的,為湖北省政府組成部門。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任命張文彤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製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組織編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築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企業參與出省和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地方工程建設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製和推廣;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城管執法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製、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承擔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監督檢查。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
(十二)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職責。擬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
(十五)承擔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和信訪等工作;協調廳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編製上報行業立法計劃;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負責建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查、協調綜合匯總上報工作。
(三)住房保障處
指導住房保障政策的實施;組織編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和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職責;指導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組織建設並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城鄉規劃處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製和監督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對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區域重大項目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的有關工作;承擔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認定工作和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職責。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房屋拆遷單位資格核准工作;指導城鎮房屋拆遷、產權產籍管理、房產登記發證、房產糾紛仲裁和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危房鑒定等工作;組織建立並管理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六)城市建設處
研究擬訂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配套管網、供氣供熱、園林綠化、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政公用行業施工企業資質認證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政公用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
(八)勘察設計與科技處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的行業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編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承擔勘察設計諮詢、建設監理、造價諮詢、商品混凝土單位資質認定工作;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工程標準設計、省級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和科技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九)城市管理處(稽查執法處)
研究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城建監察、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稽查執法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和執法工作;指導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組織對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
(十)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業務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管理和住房公積金統計與分析等工作。
(十一)計劃財務處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引進、投資計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編製和管理城市、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劃;負責廳機關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全系統的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工程高、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負責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工作;編製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負責行業社團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建設工會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李昌海
黨組書記李昌海
黨組書記李昌海
廳長:張文彤
廳長張文彤
廳長張文彤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張弘
省紀委監委派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黨組成員:黃漢橋
黨組成員、副廳長:金濤
黨組成員、副廳長:龍寧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談華初
一級巡視員:黃祥國

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簡述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於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精神,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本省建設事業管理工作實際,湖北省建設廳編製了《湖北省建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省建設系統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省建設廳公眾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指南》發放點(湖北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領取。
二、主動公開
1、公開徠範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權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設廳公眾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湖北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查閱。該查閱室地點位於武昌中南路14號,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2、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公共查閱室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現行有效需長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查閱這類信息。
3、公開時限
各類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機關將及時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后15個工作日。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1、公開範圍
本機關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湖北省建設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進行查閱。
2、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湖北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地址為武昌中南路14號,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3、公開程序
提出申請:首先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省建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機關將當場答覆或者立即答覆予以公開。
申請方式:
(1)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地址:武昌中南路14號湖北省建設廳監察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