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廣西企聯)於2008年7月由原廣西企業聯合會(成立於1981年11月)和原廣西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6月)合併設立,簡稱廣西企聯(英文縮寫GXEC)。是廣西企業、企業團體和企業家、企業工作者的聯合組織。會員包括國有、集體、私人、外資等各種所有制,大、中、小各種類型,工業、商業、建築、服務等各行各業的企業和企業團體。
廣西企聯是廣西企業、企業團體和企業家、企業工作者的聯合組織。廣西企聯理事會成員絕大多數是廣西各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廣西企業100強的80%都是廣西企聯理事會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由廣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廣西總工會和廣西企聯組成的廣西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中,廣西企聯是企業方代表。
廣西企聯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會員。
2010年2月廣西企聯獲得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章程
(2008年7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非營利性的、全區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企業與企業家(僱主)、企業團體、企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聯合組織,代表企業與企業家(僱主)參加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廣西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與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與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與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家和社會各方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開展工作:
(一)維護企業與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與企業家(僱主)參加廣西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指導廣西各地企業與企業家(僱主)組織建立健全機構,參加當地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二)反映企業與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和廣西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廣西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三)引導企業與企業家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實踐與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五)為企業與企業家提供培訓、諮詢、評審、認證、信息、新聞、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企業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引導和激勵企業科學發展,加快發展。
(六)組織廣西企業開展與區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積極參加國內、國際勞工組織和企業(僱主)組織的有關活動,發展與國內、國際企業(僱主)組織及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八)指導與協調廣西各市縣、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密切工作聯繫,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在廣西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各市、縣的企業團體;
3、全區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4、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主要領導;
3、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核准;
(三)由會員部登記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又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和秘書長辦公會
(一)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其職責是: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和決定擬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研究和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二)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室和專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秘書長辦公會會議由秘書長主持,其職責是:落實和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定;研究和決定擬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的事項;部署安排本會日常工作,協調重要項目和重大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並將監督情況上報或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