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市貌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設置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許可手續。第二十條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批准設置期內,閑置時應自行發布公益廣告。

內容全文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2007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6月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戶外廣告市場,提高戶外廣告設施的檔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戶外廣告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道路等(下稱設施載體)佔用城市空間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欄(畫)、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等構築設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按設置方式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置的廣告,如帶支架的廣告牌(包括擎天柱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招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實體廣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於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氣球、布幅等;
(三)弔掛附著式:指以連接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於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牆面牌匾、建築標牌、電子顯示屏、懸挑廣告、樓頂廣告、檐下懸掛廣告、道旗等;
(四)粘貼式:指以粘貼方式附著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各種告示、招貼、標語等;
(五)鑲繪式:指鑲嵌、繪製、粉刷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浮雕式建築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第五條 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設置戶外廣告,城市主幹道兩側的樓頂、樓體廣告牌應當採用高檔材料並以霓虹燈或LED多面翻、電子屏等方式設置,逐步取締低檔劣質材料製作的廣告牌。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質特點和地形地貌特徵,分析人口密度、活動頻率和分佈情況並結合城市夜景效果,確定城市的總體廣告布局,明確廣告特色分區,按年度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指導原則。
第七條 各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指導原則,結合市容市貌專業規劃和標準審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戶外廣告檔案,準確掌握全市戶外廣告設置情況,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複。
第九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市貌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取締無許可手續或手續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市各區市容管理部門從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
第十條 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財政專戶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並用於城市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憑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手續。
設置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許可手續。
申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申請審批表;
(二)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設置載體使用協議書;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三份;
(五)1:500地形圖一份(獨立支撐式類戶外廣告設施提供)。
第十三條 凡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須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廣告的內容,不得出現虛假、淫穢的廣告內容和畫面。
單位、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發布自己的名稱、產品、服務或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包括店堂牌匾廣告),廣告內容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手續。並需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城市空間使用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交通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和建築物形象的;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樓、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和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的;
(四)城市道路綠化帶內及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燈桿(柱)和其他物體設置過街商業性宣傳橫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視為無審批許可手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申請設立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設置人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期審批按照新設置審批方式進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於活動結束后2日內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許可手續即行失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護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定時段內開啟燈光照明設施,並保證燈光完整。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批准期間,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市政府批准需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受益單位應當對設置人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批准設置期內,閑置時應自行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交納廣告設施閑置費。
第二十一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沒有達到維護要求的,應當書面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市屬旗縣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原2003年7月9日頒布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頒布日期:20070603 實施日期:20070701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經2007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戶外廣告市場,提高戶外廣告設施的檔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戶外廣告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道路等(下稱設施載體)佔用城市空間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欄(畫)、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等構築設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按設置方式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置的廣告,如帶支架的廣告牌(包括擎天柱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招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實體廣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於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氣球、布幅等;
(三)弔掛附著式:指以連接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於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牆面牌匾、建築標牌、電子顯示屏、懸挑廣告、樓頂廣告、檐下懸掛廣告、道旗等;
(四)粘貼式:指以粘貼方式附著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各種告示、招貼、標語等;
(五)鑲繪式:指鑲嵌、繪製、粉刷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浮雕式建築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第五條 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設置戶外廣告,城市主幹道兩側的樓頂、樓體廣告牌應當採用高檔材料並以霓虹燈或LED多面翻、電子屏等方式設置,逐步取締低檔劣質材料製作的廣告牌。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質特點和地形地貌特徵,分析人口密度、活動頻率和分佈情況並結合城市夜景效果,確定城市的總體廣告布局,明確廣告特色分區,按年度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指導原則。
第七條 各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指導原則,結合市容市貌專業規劃和標準審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戶外廣告檔案,準確掌握全市戶外廣告設置情況,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複。
第九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市貌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取締無許可手續或手續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市各區市容管理部門從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
第十條 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財政專戶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並用於城市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憑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手續。
設置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許可手續。
申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申請審批表;
(二)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設置載體使用協議書;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三份;
(五)1∶500地形圖一份(獨立支撐式類戶外廣告設施提供)。
第十三條 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須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廣告的內容,不得出現虛假、淫穢的廣告內容和畫面。
單位、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發布自己的名稱、產品、服務或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包括店堂牌匾廣告),廣告內容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手續。並需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城市空間使用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交通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和建築物形象的;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樓、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和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的;
(四)城市道路綠化帶內及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燈桿(柱)和其他物體設置過街商業性宣傳橫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視為無審批許可手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申請設立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設置人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期審批按照新設置審批方式進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於活動結束后2日內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許可手續即行失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護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定時段內開啟燈光照明設施,並保證燈光完整。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批准期間,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市政府批准需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受益單位應當對設置人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批准設置期內,閑置時應自行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交納廣告設施閑置費。
第二十一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沒有達到維護要求的,應當書面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市屬旗縣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原2003年7月9日頒布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