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是指社會主義國家 (或部門、地區) 在一定時期 (如一年或五年) 內投入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總額。反映該時期的建設總量。由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結果表現為生產能力 (或工程效益) 的形成或改進。因此,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大小,對未來生產的增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在一定時期內,究竟能夠承受多大的投資規模,而不致影響現有生產和人民生活,客觀上是有一個界限的。我國全民所有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由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和更新改造投資規模所組成。兩者組成的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通過國家 的投資計劃加以規定。

目錄

正文


限制條件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受到以下幾方面條件的限制。
(1)資金能力。資金能力是確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主要條件。固定資產投資,必須有足夠的資金做保障。資金能力由折舊、積累、貸款等因素構成。
(2)物資能力。固定資產投資必須具有相應的物質保證,如所需的建築材料、施工機具、運輸條件、動力供應、機械設備等的供給。缺乏必要的物質條件,即使有再多的資金能力,也不可能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物資能力的大小,與資源的擁有量和社會生產發展水平有關。固定資產投資和全社會物資總供給能力密切相關,投資規模要於此保持合理的比例結構。
(3)人力條件。完成固定資產投資,起決定作用的是人的因素。在一定的勞動生產率水平條件下,固定資產投資與建築業從業人員數量之間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如果二者的比例嚴重失調,就要影響投資的實現或從業人員作用的發揮。除了從數量上滿足固定資產投資的人力條件外,建築業從業人員內部各類人員還應形成合理的比例關係,並不斷提高技術構成。建築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對固定資產投資的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