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郵政法
郵政法,是調整郵政部門同用戶之間,以及郵政部門同其他有關方面之間,在郵政事務中所發生的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系郵政部門制定一切規章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同城快遞五十克以下、異地快遞一百克以下由郵政專營”。這意味著民營快遞或將失去八成信件快遞業務,而信件業務一般占快遞企業業務總量的四至六成。2009年9月9日國家郵政局表示,這個專營範圍不是最終方案,尚在徵求意見以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
郵政法
2、禁止檢查和侵犯通信;
3、用戶和郵政部門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4、郵政資費制度和只准郵政部門發行郵資憑證的規定;
5、郵政部門享有利用各運輸部門的運輸工具載運郵件、優先通行、運費優惠,免除分擔共同海損以及為設立郵局得徵用土地等特定權利;
6、對郵件的損失補償;
7、對違反郵政法的處罰等。各國依其具體情況,對上述內容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
2009年9月9日,國家郵政局針對郵政專營的範圍問題,仍將進行討論。8月7日,國家郵政局征提出郵政專營權的範圍調低至“同城50克以下,異地100克以下”。但並沒有得到民營快遞企業的支持——對民企來說,堅持放開市場才是目標。一位郵政系統人士表示:自1999年《郵政法》修法提上日程以來,到2009年整整十年。而這十年期間,爭論最大的問題便是郵政專營。專營規定草案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對於這個範圍的設定,並非最終方案,國家郵政局正在反覆徵求各方意見,期望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2015年04月20日,郵政法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等郵政資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考慮到上述規定中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有的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有的可以由政府與企業協商或者通過招標的形式定價,價格放開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監管規則,加強價格監測,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草案對上述條款做了修改,開放了郵政領域競爭性價格。
近代郵政建立后,為了保護政府對郵政的專營權,以及調整郵政部門與各有關方面的關係,世界各國如英、法、美、蘇、日、瑞士、菲律賓、巴基斯坦、新加坡、斯里蘭卡等,都相繼訂立了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