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決定論
非決定論
非決定論是指 否認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普遍存在著客觀規律和必然的因果聯繫,認為事物的發展、變化是無客觀規律的、事物內在的“自由意志”決定的。它認為個體有作出各種選擇的自由,人們可以預測他自己行為的結果,能夠自己決定如何去運作,例如根據他們自己利已的目的去犧牲公眾的利益。它強調所有有意識的行為都是由負有責任的個人所決定的。大多數社會的法律和大多數教會的教條都是基於個人負責的觀點:作出懲罰的結論—不論是當代或未來—都是依據個人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來判斷的。
量子力學並沒有支持自由意志,只是於微觀世界物質具有概率波等存在不確定性,不過其依然具有穩定的客觀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否認宿命論。第一,這種微觀尺度上的隨機性和通常意義下的宏觀尺度之間仍然有著難以逾越的距離;第二,這種隨機性是否不可約簡難以證明,事物是由各自獨立演化所組合的多樣性整體,偶然性與必然性存在辯證關係。
心理學家們在這場古老的爭論中採取了各種不同的見解。嚴格的行為主義者持嚴格的決定論的觀點,而那些持存在主義觀點的心理學家則成了非決定論者。然而,有許多心理學家都持騎牆的態度:認為決定論作為科學研究,不過在具體操作中也可以運用非決定論的觀點。
在近年的討論中,我國學術界對決定論的含義,存在著明顯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決定論是“一種肯定事物以及事物之間具有客觀的、普遍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的學說”,現代科學(量子力學、生物學等)的最新成果並沒有否定客觀世界所具有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它只是揭示了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豐富多樣的存在形式,突破了機械論自然觀對決定論的禁錮,為決定論思想注入了全新辯證觀念。
另一種意見認為,所謂決定論是關於世界因果結構的理論似的,它認為現在與未來的一切事件都是有定數的,它是完全由過去的事件所決定的;只要給出宇宙現在狀況完整而精確的描述,依因果律,未來事件便能精確預知。這種決定論的定義乃是19世紀和20世紀絕大多數科學家和哲學家所共同採用的,包括馬克思、恩格斯、愛因斯坦、波爾、羅素、普里戈金和波普爾等人都是這樣。20世紀科學的發展,已從本體論上證明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宇宙中並非一切事件的一切特徵都有原因,都可以作因果解釋。持此觀點的論者主張,應把隨機事件提到本體論的高度與因果事件並列地進行認識,並認為辯證唯物論者是規律論者,而不是決定論者,將各種不同類型的非決定論不分青紅皂白地加以批判是不恰當的。
有觀點把決定論分為兩種類型,第一是“物理決定論”,也即以拉普拉斯為代表的嚴格決定論,其特點是將世界的一切因果關係力學化、連續化和線形化,否定結果多樣化的可能性;第二是“哲學決定論”,這是一種承認因果關係的普遍性和客觀性的理論,它同時又承認原因對結果的“決定”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即因果關係多樣化(並認為存在統計因果律)。
此外,一種意見批判了把決定論繫於“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的定義方法,認為這難與現代科學已經取得的成果相適應,也不利於哲學自身的發展,而採用在國際學術界普遍採用的定義,“通常來說,決定論的意思是對於發生的每一件事,都存在一些條件,只要給出這些條件,就不會發生別樣的事”。
以上各種關於決定論問題的觀點代表著我國近期決定論問題研究的基本狀況,這些觀點雖然表述方式各異,但是實質基本類同,都是介於嚴格的決定論和極端的決定論之間的中庸觀點,其中的差異主要是概念定義方式是不相同,當把決定論定義為嚴格決定論時,它就是一種非決定論觀點;當把非決定論視為極端的決定論時,它就是某種決定論觀點。統一定義方式是有必要的。
何謂非決定論?一種觀點以是否承認事物具有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作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劃界標準,否認事物具有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的就是非決定論。另一種觀點認為,非決定論主張宇宙非前定的理論,它包括完全否定因果性和規律性的(極端)非決定論和承認因果性與隨機性並存(而有統計規律)的非決定論兩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