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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法律術語

期間,指某個時期裡面。在我國法律上,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刑訴法上的期間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完成某些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概述


民事法修改時間
民事法修改時間
民事訴訟中的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 訟行為的期限和期日。廣義的訴訟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狹義的訴訟期間僅指期限。有關訴訟期間和期日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保障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迅速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並保護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及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對為一定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的規定。廣義既包括對司法機關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司法機關關於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關於對人犯的拘留、逮捕、羈押期限,關於偵查、起訴、審判期限,關於執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等;也包括對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訴期限,申請複議期限,上訴或抗訴期限,等等。狹義僅指後者,即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規定,所以又稱行為期間。

分類


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得變更。由司法機關依職權決定或裁定的,稱指定期間。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一定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規定,又稱行為期間。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訴期限,申請複議期限,上訴、抗訴期限等。廣義還包括對司法機關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司法機關關於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關於對人犯的拘留、逮捕、羈押期限,關於偵查、起訴、審判期限,關於執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
民事訴訟期間
民事訴訟期間
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得變更,故又稱不變期間。由司法機關依職權決定或裁定的,稱指定期間。法定期間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時間起至某一特定時間止的一段時間。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為2年;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 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關於審判期限的法定期間是,民訴依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次日起6 個月內審結;依第一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審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次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只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不在此限。

期限和期日


法定期間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時間起至某一特定時間止的一段時間,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4條規定,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間為1年;第145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1983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把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訴期改為 3日。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間則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為某一特定訴訟行為的某一特定具體時間,例如開庭審理、現場勘驗、宣告判決、民事執行程序中交付特定物或票證的期日等。法定期間以法律規定的起、止時間的到來而當然開始和終結;期日則以訴訟行為的實際開始和完畢為開始和終結。例如開庭審理期日自宣告開庭開始,至宣告辯論終結時終結。因此期日可以變更和延展。變更指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延展指期日開始后,因未終了,再定期日繼續進行。

法律後果


判決期間
判決期間
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有關期間的規定,否則即將引起 一定的訴訟後果。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對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如果沒在法定的提請和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限內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釋放,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即釋放。再如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不提起上訴,即失去上訴權,第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指定開庭審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傳。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間規定的,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在10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計算方法


不論刑事、民事,都不包括在途期間,即不應將在旅途中所消耗的時間計入法定或指定期限之內。在期滿前將訴訟文書交郵的,不算過期。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訴訟時限時間歸納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託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 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3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 5日。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 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4. 1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4日)。
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5. 15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6. 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三)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形式訴訟中同樣比較多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幾種情況。
1. 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意見書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的意見書後1個月以內,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 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后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 3個月。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 6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 12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訴訟時效


1、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該受案而沒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

處罰


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有關期間的規定,否則即將引起一定的訴訟後果。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如果沒在法定的提請和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限內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釋放,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立即釋放。再如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不提起上訴,即失去上訴權,第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指定開庭審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傳。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間規定的,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在10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期間的計算 不論刑事、民事,都不包括在途期間,即不應將在旅途中所消耗的時間計入法定或指定期限之內。在期滿前將訴訟文書交郵的,不算過期。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不入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民法典》,第一編、第十章、期間計算。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