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加成率

藥品加成率

發改委在2006年《關於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

在具體執行中,各地制定了明確的細則,部分省市要求醫院售葯以500元為線:單價為500元以下的藥品,加成15%;單價超過500元的藥品只加價75元。由此,大多數醫院能夠保持加價率低於15%。

這裡的加價收入就是藥品加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