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性標準
通過經濟手段使廠家採用的標準
推薦性標準,是指不強制廠商和用戶採用,而是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促使他們自願採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保鮮冰箱標準、洗衣機烘乾標準。
推薦性標準又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願性標準。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採用推薦性標準的一類標準。
推薦性標準這類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採用,違犯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推薦性標準一經接受並採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屬性的特點,屬於技術法規,而這種法的屬性並非強制性標準的自然屬性,是人們根據標準的重要性、經濟發展等情況和需要,通過立法形式所賦予的,同時,也賦予了強制性標準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執行法律、遵守法律這三個方面的功能;而推薦性標準不具有法屬性的特點,屬於技術文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功能。
強制性標準在技術內容方面,一般都規定得比較具體,比較明確,比較詳細,比較死,其特點是:缺乏市場的適應性;推薦性標準的技術內容,一般規定得不夠具體,而比較簡單扼要,比較籠統、靈活。推薦性標準其特點是:強調用戶普遍關心的產品使用性能,對一些細節要求一般不予規定,有較強的市場適應性。
強制性標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多;推薦性標準中強制性檢驗項目少,供用戶選擇或由供需雙方協議的項目多。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檢驗項目,主要是根據產品的主要用途和制定標準的目的來確定的。如:對於高溫下使用的材料,應檢驗並保證其高溫性能,而對於在常溫下使用的材料,則只需檢驗和保證其常溫性能就行了。
第四,通用程度不同。強制性標準,通用性較差,覆蓋面小,這主要是強制性標準內容規定得比較緊,比較死;推薦性標準通用性較強,覆蓋面大,這主要是該標準的內容規定得比較靈活,寬裕。
強制性國標和推薦性國標
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家標準化主管機構批准發布,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且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標準。國家標準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製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統一審批、編號、發布。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的年限一般為5年,過了年限后,國家標準就要被修訂或重新制定。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需要制定新的標準來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因此,標準是種動態信息。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標(GB)和推薦性國標(GB/T)。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號(採用發布年份的后兩位數字)構成。強制性國標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推薦性國標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採用的國家標準。但推薦性國標一經接受並採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首先,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相同之處,就在於推薦性標準中也存在強制性的因素,這個因素就是:標準的實施日期,這是一個具有明顯法屬性特徵的標誌。標準的實施日期是對新標準自即日起開始生效,被新標準所代替的所有以前的舊標準或舊標準文本自新標準生效之日起,將自行廢止的時間規定。這是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所共有的特點與相同點所在。
其次,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相同之處,還在於兩者的封面、內容排列格式相同,只是推薦性標準用“/T”的標識符號與強制性標準區別開來。以上是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的不同點與相同點,也就是它們的特點所在,我們了解與認識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的特點,主要是為了正確地掌握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的劃分、運用範圍、操作方法,使企業在生產建設中,能科學有效地選用標準,制定內控標準,從而提高企業的現代化綜合管理水平與經濟效益。
(1)法律法規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執行;
(2)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強制性標準適用的範圍內必須執行;
(3)企業使用的推薦性標準,在企業範圍內必須執行;
(4)經濟合同中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必須執行;
(5)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的推薦性標準,則產品必須符合;
(6)獲得認證並標示認證標誌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認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