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社

土地合作社

土地合作社是由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集體組織,以土地的經營權入股、委託代耕等流轉方式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的農村互助性合作經濟組織。2009年10月27日,北京通州首家土地專業合作社成立,該合作社是一種新型土地流轉模式,農民入社並自願將土地交給合作社經營后,可獲土地流轉費作為基本收入,還能以土地收益權入股成為股東,以紅利形式分享每年土地產出,同時,流轉出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到企業打工,獲得薪金性收入。

歷史背景


土地是農民的最大財富,但按照相關規定,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資產,不得抵押融資,這就極大限制了農民獲得金融扶持。
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措施瞬時喚醒了農村“沉睡的資本”。

經營方式


入社農民以承包經營的土地通過存儲方式,將土地存儲租金作為出資方式。土地合作社不改變土地所有制關係,不改變土地用途,農戶按入社土地產生的效益以及跟合作社的約定獲取分紅收益。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漸成為郊區農民參與市場競爭、擴大經營規模、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徑。

後期發展


新型合作社

2009年10月27日,北京通州成立了首家土地專業合作社,農民以土地入股變身股東,獲土地流轉費、紅利,還可到企業打工領工資,已有71戶農戶申請加入,流轉土地面積451畝。
截至2016年5月底,全國合作社數量達164.9萬家,已成為流轉土地、吸引農民土地入股的重要平台。根據農業部門統計,有9737萬畝耕地流轉到合作社,佔全部流轉面積的21.8%;有1560萬畝耕地入股到合作社,占股份合作面積的57.4%。

合作社特點

土地流轉后,農民仍然和土地產出捆綁在一起,不僅保證了企業利益,而且也保證了農民利益。土地流轉費保證了農戶基本收入,紅利可以使農戶收益和當年土地產出聯繫在一起。這種模式相對於合作雙方都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流轉出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到企業打工,獲得薪金性收入,成為“三金型”新型農民。

合作社作用

通過建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解決一家一戶生產經營規模小、產品單一、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差、收益低、增收慢等問題,可實現規模經營、促進都市農業發展,最終促進農民增收。

合作社方向

合作社不斷吸收成員,壯大實力,爭取更多村民的加入,村民每年可享有固定的保底分紅和二次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並且尋找適合全村好項目,將更科學、更綠色的企業引進村,將先進技術帶給每一個村民,實現土地流轉的真正目的,改變以前貧窮落後生產方式。

政府支持


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
中央重視通過土地入股合作社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2015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2016年中央1號文件強調,鼓勵發展股份合作,引導農戶自願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採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方式,讓農戶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