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仲裁
對外貿易仲裁
對外貿易仲裁主要是解決兩國公司或其他非政府機構之間的爭議、及一國公司或其他非官方機構與另一國政府之間的爭議類型的爭議。
對外貿易仲裁的範圍包括:貿易、金融、信貸、保險、租賃以及合資經營、工程承包、技術轉讓、工業生產權等。海事仲裁主要是解決在海上或江河航運、交通中出現的有關貨運貸款、海上保險、共同海損、打撈救助以及海洋開發等方面的爭議。
仲裁必須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只能根據仲裁協議受理提交仲裁的案件。仲裁協議一般是在兩種情況下產生的:①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專門定有仲裁條款,表示將來一旦發生爭議,雙方同意提交仲裁解決。②在爭議發生后,雙方簽訂一項提交仲裁的協議,即雙方同意將已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規則是各國仲裁機構自行制定的。一般地說,在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就應按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行事。有些國家的仲裁機構也允許雙方當事人另外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仲裁規則,但不得與仲裁國關於強制執行的仲裁法規相抵觸。
國際上的仲裁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由常設的仲裁機構辦理,另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臨時仲裁庭辦理,處理完案件后即自動解散。許多國家都建立有常設的仲裁機構,如巴黎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瑞士仲裁協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等。聯合國的區域性仲裁機構有,吉隆坡仲裁中心、開羅商事仲裁中心等。
1956年,我國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隸屬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展涉外仲裁工作,標誌著現代仲裁製度的初步建立。如今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就是由當時的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演變而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設有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
在1994年8月31日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單行的仲裁法規誕生了。它被認為是與市場經濟最為接軌的一部法律,標誌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法律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史上的里程碑。
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對外貿易契約和交易中所發生的爭議,包括一切由於在國外購買、銷售商品的契約或者委託買賣契約所發生的爭議,由於有關商品的運輸、保險、保管、發送所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對外貿易業務上所發生的爭議。同時也受理有關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合作經營、合作開發、技術引進、租賃業務等所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