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是存貨方和保管方為加速貨物流通,妥善保管貨物,提高經濟效益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存貨方將需要保管的貨物交給保管方,並支付保管費,保管期滿,保管方將保管物交還存貨方。倉儲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雙務合同;標的是動產。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貨物的品名或種類;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包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法、銀行、帳號、時間;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保管方和存貨方均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術語簡介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時間的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保險人的責任從貨物自合同載明的發貨人所在地倉庫啟運時,至送達合同載明的目的地最終倉庫時為止。這一條款改變了過去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自貨物裝上海輪時起,至到目的港卸離海輪時止,未包括貨物內陸運輸和駁運風險的狀況,適應了國際貿易中當事人的需要。但其對保險責任終止時間的擴展,以貨物卸離海輪當日午夜零時起算的60日為限,在此期間內,貨物運抵最終倉庫的,保險責任終止,超過期限時,保險人不負責任。現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均適用這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