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平衡法

綜合平衡法

綜合平衡法是從國民經濟總體出發,按照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方針,從數量上協調社會再生產各環節、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地區的聯繫,以實現國民經濟按比例發展的一種方法。在國民經濟計劃方法體系中,綜合平衡法是基本的方法。其實質是根據客觀規律的要求和國家的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平衡表的編製,對整個社會所擁有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量和分配使用進行計算、對比分析和作必要的調整,來確定國民經濟各個領域在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上所應該保持的數量關係。

基本概念


綜合平衡法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編製的基本方法,是指從國民經濟總體上反映和處理社會人力、物力、財力資源與社會生產的各部門之間、各環節(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之間的相互關係。
所謂綜合平衡,是指國民經濟全局的平衡,而不是指單項的、局部的平衡,但它必須以單項平衡和局部平衡作為補充,才能保證其正確性。搞好綜合平衡,首先要從全局出發,對過去的情況進行分門另類的調查研究,進行綜合平衡統計,找出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進一步挖掘擴大再生產的潛力。

主要做法


1、從研究計劃期社會總產值和國民收入增長的可能,統籌安排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入手,確定財政收支規模,並根據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相互平衡的情況,分別確定基本建設的規模和人民生活的水平。在這個總平衡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安排好其他計劃指標。
2、抓住國民經濟中速度、比例、效益三個關鍵性內容,安排好社會總產品的規模和發展速度,農、輕、重的比例關係,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
3、組織好各單項平衡和局部平衡。
4、制訂部門間產品生產和分配平衡表(即部門聯繫平衡表),確定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的平衡要求,合理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計劃指標。
參考文獻
↑ 出自:黑龍江大學(課件).《行政管理學》M.第八章 行政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