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一級播音員
一種職稱
大徠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但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國家一級播音員是播音專業的一種職稱,中級,相當於大學里的“講師”。
播音員初級職稱:國家二、三級播音員(助教)
播音員中級職稱:國家一級播音員(講師)
播音員副高級職稱:主任播音員(副教授)
播音員高級職稱:播音指導(教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資格標準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工作的方針政策;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有較廣的科學文化知識;掌握語言表達技巧和語言規範,能獨立承擔節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務,擅長某類節目的播音(主持),有較鮮明的特色;有一定的理論和專業研究能力,能指導初級播音專業人員的工作和學習;具有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經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成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從事播音(主持人)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三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努力學習、積極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新聞工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堅持新聞的正確輿論導向,恪守新聞工作紀律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盡職盡責,為完成黨和國家在各個時期的任務而貢獻力量。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播出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報一級播音員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下列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級播音員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后,從事播音工作2年以上。
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播音主持工作需要,參加政治理論,采、編、播業務(或有關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及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播音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語言表達技巧;有較廣泛的科學文化知識和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能獨立地完成各類節目的播音與直播任務,具有某些節目的采編製作或主持的能力,擅長某類節目的播音主持,有鮮明的播音主持特色。
第七條專業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全播音,無責任事故,較好地完成緊急或突發性的現場報道或主持任務1次以上。
(二)完成各年度崗位職責目標工作量,播音業務水平有明顯提高,參加過2個以上有較明顯社會效益節目的采、編、製作並主持播音。
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廣播電視播音與主持作品獎評選中獲獎1項以上。
(二)在省級廣播電視播音與主持作品獎或全國優秀播音與主持作品、論文獎評選中,獲三等獎以上獎項1項以上。
(三)在市(廳)級廣播電視播音與主持作品獎或省優秀播音與主持作品、論文獎評選中,獲二等獎以上獎項2項以上。
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三)在市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或在市級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第十條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徠(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外語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業績顯著,學術或技術上有一定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破格申報。
(一)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但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3年但不足5年。
(三)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條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二級播音員資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廳)批准的先進工作者、優秀新聞工作者或勞動模範稱號。
(二)獲省廣播電視播音與主持作品獎三等獎以上或省優秀播音與主持作品、論文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
(三)獲市(廳)廣播電視播音與主持作品獎二等獎以上或省優秀播音與主持作品、論文獎三等獎以上獎項2項以上。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申報一級播音員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