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
律政司司長(英語:SecretaryofJustice;簡稱S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of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
現任律政司司長是鄭若驊。
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的政府官員之一,在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之後。
律政司司長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是行政長官、政府、個別政府部門及機構的首要法律顧問。現任律政司司長也獲委任為行政會議議員。除了進行刑事訴訟外,律政司司長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中,亦以被告人身份與訟。
律政司司長於1997年7月1日前稱律政司。律政司司長是律政司的首長,職責繁重,既是行政長官、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
檢控刑事罪行與否,完全由律政司司長決定,律政司司長在這方面的工作完全獨立,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中,律政司司長以被告人身分與訟,並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眾利益。
律政司司長有責任維護更廣義的公眾利益,他可申請司法複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也有權介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在審裁研訊中,他代表公眾利益而以律師身分提供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也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在所有為使慈善信託或公眾信託得以執行而進行的訴訟中,律政司司長必須為與訟一方。此外,為一般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作為“法庭之友”(協助法庭解決問題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把涉嫌藐視法庭的個案通知法院。
在眾多其他職能之中,律政司司長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以及撲滅罪行委員會副主席。他亦是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策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和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香港英治時期稱為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亦是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當然議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前唯一仍然由非華人擔任之司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律政署(英語: Legal Department)。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后,此職位改稱為“律政司司長”,主管部門改稱“律政司”;但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會議不設當然成員。
2002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改為政治任命。
香港英治時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10-1859.11.30)
阿當斯(William Henry Adams,約 1860-1875)
費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1879)
奧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1889)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1902)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1906)
戴維斯(Rees Davies,1907-1912)
白加尼(Bucknill,1912-1914)
金培源(Sir Joseph H. Kemp,1914-1930)
晏禮伯(C. G. Alabaster,1930-1941)
史德鄰(署理)(G. E. Strickland,1946)
祁利芬(John Bowes Griffin,1947-1951)
賴德遐(Arthur Ridehalgh,1952-1961)
許楠(Maurice Heenan,1962-1966)
羅弼時(Denys Tudor Emil Roberts,1966-1973)
何伯勵(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1979)
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1983)
唐明治(Michael David Thomas,1983-1988)
馬富善(Jeremy Fell Mathews,1988-1997.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1997.7.1-2005.10.20)
黃仁龍(2005.10.20-2012.6.30)
袁國強(2012.7.1-2018.1.6)
鄭若驊(2018.1.6-)
律政司司長會獲編配官邸,位於香港島施勛道19號。
律政司司長坐駕的專用車牌是“SJ”,是英語“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簡寫。
律政司司長月薪為港幣322,850元 (2002年),現時薪金為月薪港幣346,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