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
神徠明裁判用各種方法考驗當事人,通常有水、火的考驗。例如把被告人捆起來投入水中,淹死為有罪,沒有淹死為無罪(見彩圖);或者令被告人或雙方當事人將手伸入沸水鍋中撈取某種東西,或者讓他們手拿燒紅的鐵器走一段路,看其手是否被燙傷或燙傷包紮一段時間后是否痊癒,以決定其是否有罪。
藉助“神”的力量來考驗當事人,以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敗訴的原始審判方式。簡稱神判。大約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盛行於一些古代奴隸制國家和歐洲中世紀前期封建制國家。神明裁判是在生產文化落後的條件下宗教迷信在司法上的反映。它使訴訟裁決披上神明的外衣。
神明裁判圖片
根據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第2條和第132條規定,被控告行妖術的人和通姦的婦女,為了表白自己無罪,應投入河中,接受考驗。如果被告人取得控告人的同意,也可用贖金免掉神明裁判。如法蘭克《薩利克法典》第53條規定:“如果有人被判處沸水鍋的考驗,那麼,雙方可達成協議,使被判決者可贖回自己的手”。有的法學家還把流行於歐洲中世紀的司法決鬥,即雙方當事人進行決鬥,勝者為無罪,敗者為有罪,也包括在神明裁判中。
神明裁判-解廌
徠中國古代有以獸觸人的神明裁判。《說文解字》解釋古法字“灋”說:“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解廌”,又作“解豸”(見彩圖)、(見彩圖),就是傳說中一種獨角似牛(一說似羊)的神獸。王充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觟?之性,徒能觸人未必能知罪人。”這是為了“欲神事助政,惡受罪者之不厭服,因觟?觸人則罪之,欲人畏之不犯,受罪之家,沒齒無怨言也”(《論衡·是應》)。這說明中國夏代奴隸社會利用羊角觸的神明裁判配合政治,使人們不敢犯罪,使被判罪者不出怨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仍保留有神明裁判的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