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監察委員會
青海省政府機關
青海省監察委員會是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8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著我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關鍵一步。省委書記、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王國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滕佳材共同揭牌。省委常委、秘書長於叢樂出席。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青海省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青海省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燕海茂、田奎、趙浩明
汪琦、馬鴻思、衛強、王宏
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本人辭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滕佳材辭去青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