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

本罪

本罪一詞,並非僅指藉著身體所作的外表的行為,而其一切內在的思想和意欲,也都是從原罪發出。原罪好像一棵樹,是單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眾多的。芸芸眾生,蚩蚩者氓,都僅以為他所犯罪的,乃僅侵犯他人的權利;而卻都昧於罪可憎的嚴重性,乃是得罪神聖的上帝。

定義


本罪可用以下不同之方式描寫:本罪是一精神或物性的、相反倫理判斷的、個別主體的行為,它或是積極的行動,或是消極的失職。另一說法,本罪是對自然律及神律不服從的行為,此即是本罪的道德面。最深的本罪是指直接反對及得罪「最高之標準」之行為,那標準是上帝,宇宙的創造主,天主聖三,此即本罪的「神學」面。本罪從客觀方面看,是錯誤的、不正確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來看,本罪是錯誤的、個別自由主體有倫理責任的行為。本罪是相反天主的自我實現的行動。在以耶穌基督為中心的看法中,本罪可以說是一個相反耶穌基督的自我實現的行為。

本罪的種類


羅馬天主教分類

本罪personal sin一詞指個別主體的罪,在論罪的文章中分三層面:廣義、狹義、最狹義,都可用在本罪上。罪有不同的深度或嚴重性。應視三個標準:1)自我意識、清明的心的程度。2)內在自由及作決定的能力的程度。3)對規矩、法律及誡命的知識。罪在每一地方各按其文化、傳統(如中國)涵概不同的意義。

聖經中本罪分類

舊約在七篇祈福的懺悔聖詠中(六;卅二;卅八;五一;一○二;一三○;一四三)深入的描述本罪的情況。達味王(撒下十一~十二)變成了懺悔罪人的模範。依撒意亞和厄則克耳等先知影響了詠五一的思想;它在信仰團體中成了罪人的模範祈禱。
新約中,福音描寫在罪人當中與罪人共融的耶穌。耶穌在其傑作性的比喻,即仁慈的父親的比喻(路十五11~32)中,描述本罪的本質:就是離開父親的愛及關懷。拒絕與父親在一起及依賴父親,是完全作自主之人的行為。仁慈父親的比喻同時宣布新約的基本喜訊,即天主父的愛比人的本罪強而有力。保祿宗徒把本罪當作拒絕承認天主的權威的行為(如羅一21;弗四17~19;格前一19~20);罪是一個相反自己良心的行為(羅七14~25)。若壹三4把本罪當作邪惡,就是錯誤的自主行為;用敵人的態度來面對天主,是相反那位願意作我救主的天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