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合作銀行
荷蘭合作銀行
荷蘭合作銀行又稱拉博銀行。荷蘭農業合作銀行(RABO BANK NEDERL-ANDS),是由荷蘭數家農村信用社於1973年合併而成,是農民的合作銀行,主要從事農業、農業機械和食品工業等行業的金融交易。是荷蘭的第2大銀行,在世界各大銀行中居第31位,荷蘭農業合作銀行已在北京、上海等地設有辦事處,在中國已經與浙江、天津兩地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荷蘭合作銀行已成功入股杭州聯合銀行,另外,還有意與遼寧農村信用社結盟,雙方已正式簽署了合作協議。荷蘭合作銀行的兩大特點,一是資產質量高,二就是合作制的運作模式。
荷蘭合作銀行已經連續20多年獲得了標準普爾(1984年至今)及穆迪(1985年至今)的AAA評級。2005年的資產總額達5060億歐元,純利潤約為21億歐元,核心資本比率11.6%,股本回報率9.1%。截止2013年,集團在全球37個國家設有1516個分支機構,員工達51000人,私人及企業客戶達900萬名,在荷蘭擁有150萬名會員。
荷蘭合作銀行自2001年連續被全球金融雜誌評為全球十大最安全的銀行之一,根據2005年瑞士資產管理調查,荷蘭合作銀行被評為歐洲最具持續發展力的銀行,並在環球金融機構中名列第二。荷蘭合作銀行能夠取得今天這樣的業績,我們認為合作制的制度安排、精選業務領域、低風險的資產組合和強有力的資本基礎、注重自身內部的成長等因素,確實是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
2018年7月,荷蘭合作銀行在"《財富》世界500強"中排行第492位。
荷蘭合作銀行阿姆斯特丹的一間分行
拉博銀行一直以服務標準的可信度和高質量而著稱,對金融可靠程度和對風險的嚴格控制也獲得了國際聲譽,這使得拉博銀行在商業銀行中更顯得與眾不同,減輕了進行國際投資的壓力。對顧客來說,這意味著拉博銀行不僅與有力的合作者進行著合作,還在經濟領域創造出了真正的價值。
許多銀行總想為所有人提供所有的服務,但是拉博國際銀行並沒有這樣認為,選擇了集中發展一定的業務而不是全部業務,這樣便可以將這些一定的業務發展得更好,增加業務的發展價值,這些業務可以是很簡單的,如貸款等。更普遍的情況是拉博國際銀行為顧客提供需要特殊專業知識的相關服務。
拉博國際銀行的原則是:拉博國際銀行要與客戶建立長期、互利的關係。將業務集中后,拉博國際銀行能夠更快地參與市場發展,更敏銳地發現客戶的不斷變化的需要。拉博國際銀行的客戶基本都屬於食品行業和農業行業及其相關領域。
在這些領域中,拉博國際銀行及其合作者能夠為顧客提供藝術級別的合作銀行業、合作金融業、投資銀行業的服務,所有的這一切都有全球範圍內的研究和深厚的國際管理知識作為基礎。
荷蘭合作銀行集團非常重視自己的治理結構,竭力遵循國際公認的相關準則。它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也沒有股東,其實作為一家私有實體,它是無須遵守荷蘭公司治理委員會制定的《荷蘭公司治理規範》的,但是,鑒於它在荷蘭社會的深厚基礎,及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顯著地位,它認可該原則,並儘可能地遵循大部分規則。當然,由於荷蘭合作銀行採用的合作模式,有些制度安排不一定與之符合。例如,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問題,任期可以是無限的,不一定是四年一屆;關聯貸款問題;部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如薪酬報告不向公眾披露等等。
荷蘭合作銀行
該企業在2007年度《財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一百七十五。
《環球金融》(Global Finance)雜誌近日評選出2012年全球50家最安全銀行榜單,根據榜單,荷蘭合作銀行榜上有名,排名第10。
2012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排名第281位。
2018年7月19日,2018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發布,荷蘭合作銀行位列492位。
2020年2月18日,入選英國品牌評估機構“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發布2020年度“全球銀行品牌價值500強排行榜”(Banking 500 2020)位列第39位。
2021年1月,位居2021年全球最具價值500大品牌榜單第255位。
2021年2月,入選Brand Finance發布的2021年度“全球銀行品牌價值500強排行榜”。
荷蘭合作銀行的合作制遵循六個基本的合作原則
合作組織的目標是通過提供各類銀行服務,提高其成員行和客戶的利益。與商業銀行不同,合作組織即使在經濟發展不理想的階段,也會繼續為其成員提供支持。
合作組織將成員行的業務限制在各自所在地區內,也就是說,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銀行批准,合作成員都須遵守有關規定,僅向自己所在區域的機構和個人客戶提供業務與服務。
成員行業務及管理具有獨立性。與多數大銀行由其核心組織向分行網路傳達政策不同,荷蘭合作銀行的各成員銀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銀行的作用是為既是其股東、同時也是其成員的地方銀行提供服務。獨立開展業務的能力、無須較遠的核心組織的批准即可根據本地要求進行決策的能力,是合作銀行發展業務及其持續成功的關鍵要素。
民主的組織結構是合作組織治理的關鍵。成員可以根據投票權,自由選擇其本地成員銀行的董事會和監事會。
成員行之間實行內部交叉擔保體制,合作組織內的成員機構一旦出現支付問題,其他成員機構必須承擔擔保責任,為其補充資金。在荷蘭合作銀行大部分的發展歷史過程中,成員的責任是無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併不久的中央合作銀行建立了內部財務架構后,成員的責任才相應地減少。雖然部分強制性的會員責任與義務被取消,但各銀行仍然依靠其成員進行償債擔保。如今,獨特的交叉擔保結構仍然能夠確保荷蘭合作銀行整體的實力。
利潤留存作為儲備以保證發展的持續性。年復一年,荷蘭合作銀行集團內所有實體的主要利潤均存入一個通用儲備,作為組織的自有資本。作為一家合作機構,荷蘭合作銀行的中央合作銀行股本由其成員行所有,沒有其他股權來源。集團沒有公開上市,任何一家成員行也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成員行的紅利來源於中央合作銀行,而成員行自身的利潤從不分紅,因此所有利潤留存於集團內,用於增加資本金、會員銀行的業務活動、集團內其他金融領域的投資活動以及社會公益項目。
2010年6月27日,荷蘭拉博銀行“雙子塔”辦公樓中的一座發生火災。大約兩小時后,消防人員控制火勢。
2013年10月23日晚,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最早或於下周面臨一筆近10億美元的罰金,原因是它被控參與操縱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Libor)和其他基準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涉嫌操縱LIBOR
2014年4月,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起訴全球16家最大的銀行,指控它們涉嫌操縱倫敦銀行間拆放款利率(LIBOR),欺騙數十家現已破產的銀行。
這是最新一起指控金融機構串謀操縱LIBOR的訴訟。作為全球性基準利率,LIBOR影響著全球550萬億美元資產的價格,從房貸到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均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