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

擁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地上權又稱“借地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地上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它因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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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它因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而與作為債權的土地租賃區別開來。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目的之所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地上權的期間規定較長。具體期間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有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有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如以地上權設定擔保,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權利,不因建築物或樹竹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依照法律或協議設定。各國民法都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築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但在地上權人有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