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

地產代理監管局

地產代理監管局,是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規管香港地產代理的執業;推動業界行事持正、具備專業能力;以及鼓勵行業培訓,提升從業員的水平和地位。監管局舉辦資格考試、審批個人和公司牌照、處理對持牌人的投訴、執行巡查工作,以及對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的地產代理從業員施行紀律處分。

機構概況


地產代理監管局logo
地產代理監管局logo
地產代理監管局 (英文: Estate Agents Authority),簡稱"地監局",是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規管香港地產代理的執業;推動業界行事持正、具備專業能力;以及鼓勵行業培訓,提升從業員的水平和地位。監管局舉辦資格考試、審批個人和公司牌照、處理對持牌人的投訴、執行巡查工作,以及對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的地產代理從業員施行紀律處分。監管局亦為業界舉辦專業發展活動,並推動消費者教育。它的目標是改善香港地產代理業的服務素質。
地監局的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8樓。該局上址設有資源中心供業內參考。
自1999年開始,凡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業務的個人或者商號,都必須持有地監局批發的有效執業牌,否則即屬違法。現時的每位持牌地產代理都會獲發一個獨一無異的持牌編號,在其名片及廣告上也會刊出。根據此獨特號碼,消費者可以到地監局網頁,輸入便可以了該代理的基本資料,以作參考。個人代理是E-999999;而商號代理是C-999999.

抱負及使命


監管局將致力於——
• 成為盡責,公正,靈活應變和有效的監管機構
• 確保從業員依法執業,推動業界以誠為本,以信為先
• 提升業界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監管局的使命——
規管香港地產代理業的執業,提升從業員的專業能力,並為業界訂立高的道德和操守水平。

里程碑


1997年5月 《地產代理條例》頒布
1997年11月 地產代理監管局成立
1999年1月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生效
1999年1月 第一批地產代理牌照獲批出
1999年1月 發出《操守守則》
1999年3月 監管局舉辦首次地產代理及營業員資格考試
1999年11月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生效
2001年12月 發牌制度的三年過渡期結束
2002年1月 《2001年地產代理(發牌)(修訂)規例》生效
2005年5月 推出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2005年7月 地產代理資格考試的程度加深,考生須在個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獲取考試合格的成績
2006年7月 營業員資格考試的程度加深,考生須在個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獲取考試合格的成績
2008年6月 地產代理商鋪專業進修嘉許獎章計劃推出
2008年8月 與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簽署協議,安排香港的地產代理從業員考取在廣州執業的資格證書。
2010年11月 與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簽署協議書,落實有關內地房地產經紀人與香港地產代理專業資格互認的安排。
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設有正、副主席各一名及不多於18名普通成員。成員來自社會上不同的界別,包括地產代理行業。現時監管局轄下共有五個常設委員會和一個專責小組。
監管局現任成員如下:
主席:梁永祥先生, BBS, JP
副主席:廖玉玲女士, JP
普通成員:陳超國先生 鄒廣榮教授 張國鈞先生, JP 劉振江先生 劉哲寧先生 羅孔君女士 蕭澤宇先生, BBS, JP
謝順禮先生 徐若婷女士 汪敦敬先生 黃鳳嫺女士 黃光耀先生 吳麗莎女士 余惠偉先生, JP 余雅芳女士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 或其代表
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行政部門由行政總裁韓婉萍女士領導。行政總裁負責執行《地產代理條例》並推行監管局的政策。

委員會及小組


常設委員會及專責小組
• 財務及策略發展委員會
• 紀律委員會
• 牌照委員會
• 執業及考試委員會
• 專業發展委員會
• 第28條調查小組 *
地產代理監管局組織架構
地產代理監管局組織架構
* 不屬常設委員會,僅在需要時召開會議

機構管治


監管局一直致力實施良好的機構管治,並維持高公信力和透明度,以及問責精神,從而加強公眾對監管局的信心。
監管局董事局及行政部門
董事局是監管局的最高決策組織,負責制定監管局的主要政策,包括工作計劃和預算案。董事局也負責引導和監察監管局行政部門的表現和工作。監管局董事局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成員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包括地產代理行業和運輸及房屋局。
監管局董事局轄下共有五個常設委員會和一個專責小組,以處理監管局不同範疇的工作。董事局可不時就處理特別事宜,成立其他專責小組,也可以委任非監管局的成員(即委任成員),參與委員會、專責小組或工作小組的工作。
監管局實施兩層的申報利益制度,維持公眾對於監管局董事局成員的誠信,以及他們提交意見的公正性的信心。監管局董事局成員及委任成員獲委任后,須向監管局申報其利害關係,並每年更新資料。他們亦須於監管局所有會議上,申報涉及監管局審議的事宜的利害關係,以及任何與監管局有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事件的詳情。公眾可要求查閱紀錄有關利害關係申報詳情的登記冊。
在有關土地和物業權益方面,監管局的所有成員均須申報其在香港或海外的土地和物業權益。須登記的權益包括:成員名下所持有、透過其他公司或個人間接持有、或其有權處置、或能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的土地或物業。監管局的行政部門的管理職級人員也須遵循類似的規定申報利益。
問責性及透明度
監管局制定了一套機構授權指引,實行良好的機構管治,並加強問責。有關指引訂明董事局授權予常設委員會、專責小組和監管局行政部門的權力範圍,確保監管局盡責和有效地運作,以及具備完善的制衡措施。監管局設有服務承諾制度,並定期檢討服務是否達標。
隨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9年10月頒布《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監管局已經於2010年7月被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監管局每年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一份該財政年度的年報,並提交立法會省覽。監管局通過不同渠道,向公眾發放有關監管局的資訊,加強公眾對監管局工作的認識。監管局亦會就其規管工作及公眾關心的議題,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和發出新聞稿。
在《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監管局成員及行政部門員工均被視為「公職人員」。
制衡措施
為了便利公眾取得有關監管局及其服務的資料,監管局除了會按慣例公布資料之外,也會根據《公開資料守則》,處理公眾向監管局索取資料的要求。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任何人士可透過書面方式通知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對監管局的決定提出上訴,包括監管局拒絕批給牌照或批出續牌申請的決定,或監管局施行的紀律處分。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須委任一小組人士組成委員團(包括委員團主席),專責聆訊上訴。委員團的主席須就每宗上訴個案,從委員團成員中委任成員組成審裁小組進行裁決。

服務承諾


查詢
類別 指標
回覆查詢- 電話留言1個工作天內
回覆查詢- 書面查詢7個工作天內 (注1)
(注1)收到查詢後下一個工作天開始計算。
資格考試
類別指標
發出成績通知單 (注2)考試后的23個工作天內
(注2)監管局委託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舉辦資格考試。考試的成績通知單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發出。
牌照
類別指標
處理批給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申請(即第一次申請或牌照/說明書有效期屆滿后才提出的申請)10個工作天內 (注3)
處理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續期申請20個工作天內 (注3)
退款予不獲發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請的申請人10個工作天內 (注4)
(注3)由監管局收妥牌照申請、所需費用及文件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至發出牌照/營業詳情說明書(即牌照可供領取之日)為止。如牌照申請須交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其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適當人選」標準及其他發牌要求,此服務指標則不適用。監管局處理此類牌照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或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信託人或警務處)查詢有關詳情,待得到回覆后,才可以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
(注4)由取消或拒絕申請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如屬破產個案,則由收到破產管理署或信託人指示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
投訴個案
類別指標
確認收到投訴人的書面投訴5 個工作天內
收到足夠證明文件後向投訴人作出書面回覆15 個工作天內
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10個工作天內 (注5)
通知被投訴人(持牌人)調查結果10個工作天內 (注6)
(注5)由完成調查之日起計;假如監管局須要為有關個案舉行紀律研訊,則以向被投訴人發出研訊結果通知書之日起計。
(注6)不包括須要舉行紀律研訊的投訴個案。法例規定,監管局“須自有關決定日期起計2 1天內,將該決定以書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該決定所針對的任何其他人……”。
紀律研訊
類別指標
舉行首次紀律研訊完成調查后的90 個工作天內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類別指標
完成處理持續專業進修活動認可的申請20 個工作天內
發出「出席證書」予參加監管局舉辦的持續專業進修活動的持牌人30 個工作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