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成立於1980年11月,是市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本市法規和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立法協調。
(四)承辦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解釋、立法后評估和全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市、區政府及市直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法治政府考評及督導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辦理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監督依法治理、法治創建、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調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負責監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八)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
(九)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統籌和布局全市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司法鑒定、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
(十)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按許可權負責本系統有關審計工作。
(十二)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加強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監獄、司法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設置


姓名職務分管工作
蔣溪林深圳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工作。
林開榕深圳市司法局紀委書記分管監察審計處,聯繫光明新區綜合辦。
徐鵬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長分管律師公證管理處、基層管理處、市法律援助處、市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公證處、市公證協會,聯繫市律師協會、南山區司法局。
梅愛民深圳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局級)分管依法治市辦(市普法辦)、政策法規處、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聯繫羅湖區司法局。
楊時敏深圳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分管政治部、機關黨委、市監獄戒毒管理辦公室、深圳監獄、市司法局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市司法局第二強制隔離戒毒做,聯繫寶安區司法局
宋良毅深圳市司法局副巡視員協助分管市依法治市辦(市普法辦)、局計財裝備處、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處工作。

機構設置


政治部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幹部考核、任免、機構編製、人事調配、工資福利、醫療保險、離退休人員服務、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表彰獎勵、培訓、工作人員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晉陞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共青團、工會、婦女、計生等工作。
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司法外事交流、理論研究工作。
監察審計處
協助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受理對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違紀行為檢舉、控告和投訴,並按照職權查處相關違紀行為;參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承擔績效管理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計財裝備處
編製和執行司法行政系統的部門預算;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和各項業務經費的使用;指導、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和基建投資;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警用車輛等物資裝備及固定資產。
政策法規處
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作;起草相關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案件的聽證、複議和應訴;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的管理。
律師公證管理處
承擔律師、公證員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律師、公證員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監督境外律師事務所駐在本市的辦事機構;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承擔對公證機構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情況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
基層管理處
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機構、基層法律服務;負責法律服務所執照和工作人員執業證書的年審;組織指導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協調全市大調解工作展開。
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執法隊伍與社工隊伍;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者協會和安置幫教工作者協會;承擔與市、區縣政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聯絡協調工作;承擔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的宣傳與對外交流工作。
宣傳教育處(市普法辦公室)
制定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寫製作法治宣傳教育資料;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者的業務培訓;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工作制度;對全市普法責任單位的法宣工作進行督查及相關考評、考核;組織、指導全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普法工作貫穿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推動“法律四進”對重點人群實施精準普法;推動社會化普法,提高市民法律素養;創新方式方法,建設具有深圳特區特色的法治文化;開展法治創建工作。

直屬機構


深圳市監獄戒毒管理辦公室
監督檢查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刑罰執行和強制隔離戒毒收治執行工作;指導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文明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監獄和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監督、檢查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執法管理、教育、疾病防控和安全防範工作;組織指揮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處置突發事件;指導、監督、檢查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
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與年審;組織、管理司法鑒定人員的資格考試、正處級建制,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與年審;組織、管理司法鑒定人員的資格考試、考核及執業證的發放、年審;指導、管理與監督司法鑒定業務;負責複核鑒定的協調及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法律援助處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制定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規範;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和社會效益;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業務及案件質量;組織協調法律援助的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統一辦理或協調跨區域的法律援助事務。
深圳監獄
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法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按上級要求,深圳監獄負責收押深圳市兩級人民法院判處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深圳籍罪犯和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深圳籍罪犯並執行刑罰。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深圳監獄貫徹執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依法管理和教育罪犯,組織罪犯勞動改造和接受技能培訓,通過確保場所安全穩定、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為深圳市社會安全穩定大局服務。
市司法局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市司法局第二強制隔離戒毒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收治、管理、教育矯治本所戒毒人員,組織習藝勞動生產和職業技術培訓;負責本所戒毒人員生活衛生管理和疾病預防、治療及心理矯治工作;負責本所警戒和安全防範工作;負責本所警察職工隊伍建設、警務管理督察工作;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公證處
按照《公證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