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優惠制

普遍優惠制

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簡稱普惠制,是指發達國家承諾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待遇。這種稅稱為普惠稅。1968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第二屆會議通過普惠制決議,1970年為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所採納。但在具體實施中,各給惠國根據自身利益都對受惠國規定了一些限制。

原則


(1)普遍性。指所有的發達國家應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進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 (2)非歧視性。指發達國家給所有的發展中國家以同等的優惠待遇,不應歧視某一或某些發展中國家。
(3)非互惠性。指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以優惠待遇,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向其提供反向優惠。
優惠制的主要原則是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所謂普遍的,是指發達國家應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所謂非歧視的,是指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都不受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謂非互惠的,是指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關稅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提供反向優惠。

目標


(1)增加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以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外匯收入; (2)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 (3)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範圍


實行普便優惠制的國家有:美國、加拿大、歐盟、瑞士、芬蘭、瑞典、挪威、奧地利、前蘇聯、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澳大利亞、紐西蘭和日本等多國。中國是加拿大、日本和歐盟等國家普惠制的受惠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