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成立於1983年7月,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北京市社會科學界學術性社會團體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首都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聯合會概況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北京市社科聯)成立於1983年7月,經過20多年的發展,北京市社科聯已經成為擁有哲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史學、教育學、語言學、文學、社會學等113個學會(協會、研究會)、31家民辦社科研究機構、9家社科類基金會、10多萬會員的學術團體聯合組織。
北京市社科聯是首都社科工作者之家。北京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辦公室、北京市社會科學出版基金辦公室、北京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公室、《當代北京》編委會辦公室也設在北京市社科聯。
經過20多年的發展,北京市社科聯已形成了許多品牌工作項目,為首都社會科學的研究和普及搭建了一系列服務平台。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論壇、學術前沿論壇、中青年學者“百人工程”論壇、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兩界高峰論壇、決策諮詢季談會、社會科學普及周、周末社區大講堂等活動,影響越來越大,成果越來越多。

主要領導


黨委書記張 淼

社科聯職能


(一)組織、推動首都社會科學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服務。
(二)依法對全市社會科學學術團體和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進行管理。
(三)負責全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的組織工作。
(四)負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基地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全市社會科學著作出版資助和社會科學基金管理工作。
(六)促進首都社會科學界的團結、學術團體的溝通、理論工作部門與實際工作部門的聯繫、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的協作。
(七)加強首都社會科學人才隊伍建設。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北京市社科聯”。
第二條 本會是北京市社會科學界學術性社會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首都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本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首都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1.依法對北京市的社會科學學術團體、民辦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2.推動和組織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研究機構開展學術研究活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3.促進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研究機構與實際工作部門,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之間的聯繫和協作;
4.推動和組織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5.開展決策諮詢服務工作,為黨和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供智力支持,促進社會科學研究為社會服務;
6.組織編輯社會科學研究與普及的有關圖書、期刊、資料;
7.反映社會科學界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社會科學界的正當權益;
8.承擔北京市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日常業務工作;
9.承擔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組織工作;
10.承擔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理論著作出版資助協調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依法成立並承認本會章程的本市全市性社會科學界學術性社會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會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學術活動;
2.按照民主程序,推選出席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名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候選人;
3.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4.向本會申請開展學術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5.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6.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向本會報告工作,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科研成果;
5.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本會常務委員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根據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部分代表由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按照組織程序與有關部門民主協商推選。
第十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1.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
3.選舉產生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監事會;
4.審議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報告;
5.審議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6.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常務委員會負責。
根據主席提名,確定常務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確定秘書長一人,負責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由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依據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監督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推舉名譽主席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增補,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專業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各專業方面的工作,並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常務委員會設置辦事機構及秘書處,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北京市財政撥款;
2.團體會員會費;
3.社會捐助。
第十九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因故終止活動時,須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通過並提出終止方案,成立處理善後工作機構,負責資產清算,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剩餘資產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終止前,須向業務主管部門申報,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組織機構


主 席
滿運來
常務副主席
史秋秋
副主席
文 魁 王江渝 王保樹 史秋秋 馮惠玲 葉 朗
劉牧雨 劉新成 宋貴倫 張文啟 張兆民張國有
張建明 李 強 辛國安 陸 奇 陳之昌 林 崗
鄭師渠 傅 華 董 穎 韓 震
秘書長
崔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