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禮儀之爭
中國禮儀之爭
禮儀之爭,指17—18世紀天主教就中國傳統禮儀是否違背天主教教義的爭論。爭論由天主教內部之爭,發展為羅馬教廷與清廷的對抗,最終清廷下令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播,百年禁教。直到1939年,羅馬教廷才撤消禁止中國教徒祭祖的禁令。
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來華后,堅持適應中國國情的傳教方針,允許中國教徒保留祀孔祭祖和其他習俗。他還主張以“天主”稱呼天主教的“神”(英語的“God”或拉丁文的 Deus),並指“上帝”概念早已存在中國上古文獻中。利瑪竇的傳教方式為耶穌會傳教士奉行,稱為“利瑪竇規矩”。
利瑪竇
1610年,利瑪竇去世,龍華民接任后,主張廢除“天”、“上帝”、“天主”、“靈魂”等詞,一律採用譯音,主張把Deus譯為“陡斯”,“禮儀之爭”由此肇始。耶穌會內部意見分歧,但為避免紛爭鬧大,焚毀了反對利瑪竇的作品,統一該會立場。但到了1628年,決定祀孔祭祖問題沿用“利瑪竇規矩”,對於譯名,則採用音譯。
晚於耶穌會來華的多明我會為打擊耶穌會勢力,奪取對華傳教壟斷權,認為祀孔祭祖是“異端”,不能寬容,並提出“維護天主教的純潔”而抨擊耶穌會。1643年多明我會向羅馬教廷控告耶穌會。
1645年9月12日,羅馬教廷經教宗英諾森十世批准,發布通諭禁止中國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1651年,耶穌會教士衛匡國到羅馬向教宗申訴。1656年,教宗亞歷山大七世重作決定,同意耶穌會方針。這兩個矛盾的命令反映出教廷對這一爭論仍未有結論。1676年,多明我會會士閔明我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政治、倫理和宗教概觀》一書上冊,三年後又出版下冊,抨擊在華耶穌會的傳教方式。羅馬教廷經過討論,決定不更改1656年的命令。
1693年3月26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的閻當主教打破各方妥協,在他所管轄的福建代牧區內,發布了禁止中國教徒實行中國禮儀的禁令,自此將爭論逐漸演變成為清王朝和梵蒂岡之間的國家政治之爭。
1704年,教宗克雷芒十一世發出禁令,嚴禁中國教徒行中國禮儀。
1705年,羅馬教廷派特使多羅來華。1707年多羅在南京發布禁令,康熙令將多羅押往澳門交葡萄牙人看管。三年後死於澳門監獄中。
1707年,康熙帝派遣法國傳教士艾若瑟出使羅馬教廷。艾若瑟向教宗呈述了康熙皇帝關於多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
1715年,教宗克雷芒十一世又頒布“從這日起”通諭,重申必須絕對遵守1704年的禁令,否則將受逐出教會的處罰。所有傳教士必須宣誓服從。
1721年,康熙帝在閱取羅馬教廷特使嘉樂所帶來的“從這日起”禁約后說:“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
耶穌會士為此頗為擔憂。因此嘉樂在宣布教宗諭旨時,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但這並沒有使康熙帝改變主意。
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教徒宣布“嘉樂八條”及1715年教宗通諭,令其遵守。1735年,教宗克雷芒十二世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布廢除。
1742年,教宗本篤十四世頒布“自上主聖意”通諭,重申1715年禁令。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
雍正帝對此十分不滿,諭旨說:“中國有中國之教,西洋有西洋之教;彼西洋之教,不必行於中國,亦如中國之教,豈能行於西洋?!”之後雍正帝再次下令禁教。乾隆時期,傳教士雖在宮中受到很高禮遇,但仍不能在華展開傳教。嘉慶、道光兩朝繼續執行禁教政策,直至鴉片戰爭后,教禁漸馳。
1932年,羅馬教廷發布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參拜靖國神社時可以低頭行禮。
1934年,偽滿洲國成立,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承認偽滿洲國政權,因此再度面臨“禮儀問題”。由於偽滿洲國政府明確:“尊孔儀式的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再加上有日本的前例,教宗庇護十一世於1935年發布命令,要求滿洲國教區主教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後,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1939年,教宗庇護十二世頒布“眾所皆知”通諭,撤銷對中國教徒祭祖祭孔習俗的禁令。但教廷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