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執業醫師考試

口腔行業的准入考試

口腔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口腔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口腔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口腔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口腔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包括病史採集與病例分析、口腔檢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術、基本診斷技術和輔助檢查結果的判讀、醫德醫風實例考核六部分

考試介紹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綜合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口腔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口腔執業醫師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
綜合筆試大綱打破原大綱按傳統學科劃分的模式,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場景,將考核的內容與知識點重新歸納整合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基礎綜合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執業醫師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心理和人文學科的基礎理論、概念、原則等。
專業綜合
結合病歷,主要考核醫師必須掌握的專業理論與知識,適當融合基礎學科、人文學科等知識。
實踐綜合
考核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試題以模擬臨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診、門診(初診、複診)、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報名時間


2014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4年3月3日9時—3月17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報名流程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后,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后,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4年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4年7月1日-7月15日。
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
日 期時 間口腔執業醫師
9月13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第一單元
下午14:00—16:30第二單元
9月14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第三單元
下午14:00—16:30第四單元

技能考試


2013年口腔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大綱
一、職業素質
職業素質要求體現在臨床工作的相關環節。
(一)醫德醫風
(二)溝通能力
(三)人文關懷
二、基本診治技術
(一)醫院交叉感染控制
在實施口腔檢查、疾病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中體現無菌觀念和防控醫院交叉感染的意識,掌握基本方法。
1.洗手、戴手套
2.口腔黏膜消毒
(二)基本檢查技術
1.口腔全面檢查,填寫檢查表
2.牙髓溫度測驗
3.牙周探診檢查
4.咬合關係檢查
6.下頜下腺檢查
7.社區牙周指數(CPI)檢查和記錄
(三)基本操作技能
1.刷牙指導(改良BASS刷牙法)
2.窩溝封閉術
3.口腔局部麻醉
4.G.V.BlackⅡ類洞製備術(磨牙鄰(牙合)面洞)
5.磨牙開髓術
6.齦上潔治術
7.口內膿腫切開引流術
8.牙拔除術
9.口內縫合術
10.頜面部繃帶包紮技術
11.牙列印模製取
12.磨牙鑄造金屬全冠的牙體預備
13.磨牙鄰(牙合)面嵌體的牙體預備
①牙體硬組織疾病
②牙髓病變
③根尖周病
④牙發育異常
⑤牙周炎
⑥阻生智牙
⑦頜骨囊性病變
⑧頜面骨骨折
(3)根管充填后根尖片
3.實驗室檢查
(1)血、尿、糞常規
(2)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時間(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血漿纖維蛋白原(Fg)
(3)血清電解質檢查
(4)血糖
(5)血沉
(6)肝功能
(7)腎功能
(8)乙型肝炎病毒免疫標誌物
三、臨床綜合思辨能力
(一)病史採集
根據主訴進行病史採集,包括現病史和有關病史,提出所有考慮的可能疾病,體現鑒別診斷思路。
1.牙痛
2.牙鬆動
3.牙齦出血
4.牙齦肥大
6.頜面部腫痛
7.口腔黏膜潰瘍
8.口腔黏膜白色斑紋
9.口腔黏膜及皮膚竇道和瘺管
10.口腔異味
11.口乾
12.開口困難
13.修復后疼痛
(二)病例分析
模擬口腔疾病的標準化病例,每個病例至少包括2~3種疾病。病例分析包括診斷、鑒別診斷及其依據和治療設計。
1.齲病
5.慢性齦炎
6.藥物性牙齦肥大
7.妊娠期齦炎
8.慢性牙周炎
10.牙周膿腫
11.牙周-牙髓聯合病變
12.複發性口腔潰瘍
13.口腔念珠菌病
14.口腔白斑病
15.口腔扁平苔蘚
16.牙外傷
17.干槽症
18.智牙冠周炎
19.頜面部間隙感染
20.口腔頜面部創傷
21.口腔頜面部囊性病變
22.口腔癌
23.三叉神經痛
24.牙體缺損
25.牙列缺損
26.牙列缺失
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口腔類: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鏡、探針、鑷子、器械盤)、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設施(含流動水、肥皂、擦手紙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紗卷)、1%碘酊、3%雙氧水、酒精燈、燈架、注射器、聽診器、血壓計、吸氧設備;
(2)口腔設備及專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綜合治療台、顱骨/仿生頭模型及下頜骨模型;
2)鑽針(含裂鑽、球鑽)、15#擴大器/根管銼、金屬口鏡/銀汞充填器、牙膠棒/冰棒、手用潔治器(含直角形、大鐮刀形、彎鐮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針、印模材、托盤、調刀、調碗;
3)正常離體磨牙;
4)牙髓活力測試結果報告單、X線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斷層片)及讀片燈箱、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單。
(3)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4)計算機多媒體演示:計算機、印表機。
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註:年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後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綜合筆試


口腔執業醫師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口腔執業醫師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醫學綜合筆試口腔執業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見下表:
科目類別考核內容 
比例科目
基礎科目15%生物化學、藥理學、口腔組織病理學、口腔解剖生理學
專業科目75%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預防口腔醫學
公共科目10%衛生法規、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

考試題型


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5種題型。
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干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干、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型題(標準配伍題)
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考試大綱


一、病史採集與病例分析
(一)病史採集(現病史和有關病史)
根據下列提供的主訴進行病史採集,並提出可能的診斷和鑒別診斷。
1.牙痛
2.牙鬆動
3.牙齦出血
4.牙齦肥大
5.口腔黏膜及皮膚竇道和瘺管
6.口腔黏膜潰瘍
7.修復后疼痛
(二)病例分析
模擬口腔疾病的標準化病例,每個病例至少包括2種疾病。病例分析包括診斷、鑒別診斷和治療設計。
2.牙髓炎
3.根尖周炎
4.慢性齦炎
5.慢性牙周炎
6.複發性口腔潰瘍
9.智牙冠周炎
10.頜面部間隙感染
11.口腔頜面部軟組織創傷
12.牙體缺損
13.牙列缺損
14.牙列缺失
15.二、口腔檢查基本技能
全程考查無菌觀念、愛傷意識、器械的正確使用和醫患體位。
1.無菌操作
(1)洗手、戴手套
(2)口腔黏膜消毒
1.口腔檢查
(1)一般檢查(全面檢查,社區牙周指數(CPI)檢查填寫口腔檢查表)
(2)特殊檢查
牙髓溫度測驗、牙周探診檢查、咬合關係檢查、顳下頜關節檢查、下頜下腺檢查。
三、基本操作技能
1.離體磨牙復面洞製備術
2.開髓術
3.齦上潔治術
4.牙拔除術(含麻醉)
5.牙列印模製取
6.后牙鑄造全冠的牙體預備
7.BASS刷牙法
8.窩溝封閉術
四、基本急救技術
1.測量血壓
2.吸氧術
3.人工呼吸
4.胸外心臟按壓
五、基本診斷技術和輔助檢查的結果判讀
(一)牙髓溫度測驗
(二)X線檢查
1.正常影像
(1)口內片
(2)全口曲面體層片
1.口腔疾病的X線診斷
(1)牙體硬組織疾病
(2)根尖周炎
(3)牙周炎
(4)阻生智牙
1.根管充填后牙片
(三)實驗室檢驗
1.血、尿、糞常規
2.基本生化檢驗
(1)血清電解質檢查(K+、Na+、Cl-)
(2)血糖
(3)血沉
(4)肝功能
(5)腎功能
1.乙型肝炎病毒免疫標誌物
2.六、醫德醫風實例考核
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通過標準


1999~2014年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線
2014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9分
2013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4分
2012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8分
2011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10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09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5分
2008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5分
2007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0分
2006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05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41分
2004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1分
2003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4分
2002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2分
2001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2分
2000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8分
1999年口腔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42分

證書註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