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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

公民權

公民權是“公民權利”的簡稱。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人身等各項權利。既包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又包括一般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美國學者將公民權分為兩類:實體權和程序權。實體權指憲法和法律關於保護人身、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的自由;私有財產權;請願權、選舉權等。程序權指作為保護實體權手段的、有關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權利,如不受非法搜査與扣押等。

術語簡介


“人權”、“公民權”都是外來詞,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辭彙表示的:英語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語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語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語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辭海》給這兩個詞分別定義為:人權是“人們應當平等地享有的權利”。公民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