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長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14〕16號),將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整合,組建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掛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取消醫療機構申請承擔屍檢任務的認定職責。
4.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縣(市)、區(區為規定限額以下)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醫療廣告審查(市級媒體發布醫療廣告)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市衛生局的職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職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划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划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將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划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承接的職責。
1.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
2.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3.外國醫療團體來本市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4.市本級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
5.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市本級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及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國家、地方標準相關工作。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市衛生、計劃生育行業發展政策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
(三)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貫徹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公共衛生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負責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及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國家、地方標準相關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五)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執行醫療機構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監督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藥物政策及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導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
(九)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監督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組織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和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市衛生、計生和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促進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組織開展全市衛生、計劃生育和中醫藥相關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組織衛生和計劃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承擔 全市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並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市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十六)負責全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和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衛生援外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
(三)財務處。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劃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裝備、設備、藥品、醫用耗材等的招標採購管理工作;審核提出全市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
(四)法規與體制改革處(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建議;組織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與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承擔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和統計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和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
負責指導協調全市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和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建立與完善衛生應急信息和指揮系統;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組織開展衛生應急科學研究和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全市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全市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預警和預測工作;承擔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醫政處。
擬訂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擬訂全市醫務人員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相關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護理、血液安全、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及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規範並組織實施;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負責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負責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工作;負責發布醫療服務有關信息;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中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
(九)醫療服務監管處。
負責對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規範、標準監督管理;負責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劃生育手術技術鑒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管;組織開展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醫師定期考核;負責衛生和計生系統糾風工作。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基本衛生保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參與規劃並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參與農村衛生人才培養規劃制定和實施工作,協調開展農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孕產婦、兒童死亡評審,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婚檢、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託兒所幼兒園的機構和人員衛生保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終審鑒定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處。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和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國家、地方標準相關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十三)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承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六)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十七)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協調重點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八)保健辦公室(基本藥物制度管理處)。
負責全市幹部保健工作;負責全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和衛生保障及重要來賓在長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交辦的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藥物政策及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藥物、省增補藥物及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開展全市基本藥物價格調查,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市內國家基本藥物、省增補藥物採購指導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九)中醫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醫藥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中醫藥資源結構調整;指導和協調全市中醫醫療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負責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市醫療、科研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中醫藥相關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重大課題攻關及成果轉化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中醫藥對外交流與技術合作工作。
(二十)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統一規劃、部署全市愛國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並考核各成員單位及轄區內組織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城鄉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農村改廁工作;負責推進衛生城鎮建設,鞏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成果,組織開展建設“健康城市”相關工作;負責城鄉群眾性公共衛生監督,組織社會性衛生監督活動,動員全民參加愛國衛生運動,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開展全市性衛生檢查評比,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工作。負責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擬訂全市衛生、計生和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衛生和計生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07名(從原市衛生局划入59名,從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划入37名,從原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划入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衛生計生監察專員2名,紀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9名(從原市衛生局划入5名,從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划入3名,從原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划入1名)。
(一)與發展和改革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擬訂全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吉林省和長春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二)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實施相關工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機關機構改革后,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製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