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許可
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許可
分許可是指許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規定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實施其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
分許可應當特殊注意下列事項:
1、判斷被許可人能否進行分許可,要看許可人是否在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使用許可協議中明確授權被許可人對被許可標的進行分許可;
2、無論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經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權利人特別授權,被許可人都可以進行分許可,但分許可必須是普通許可;
3、分許可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主許可的有效期限,超過期限的部分無效;
4、分許可所及的地域範圍不得超過主許可有效地域範圍,超過範圍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5、分許可規定的使用方式不得超過主許可證所約定的使用方式。
分許可合同又稱可轉讓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根據許可合同,除了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與範圍內使用所許可的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外,還允許被許可方向其他第三方許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權。習慣上將第三方從被許可方處得到的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稱為分許可或子許可;相應的,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許可合同便稱為總許可或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