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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術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包括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的含義。狹義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僅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時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系列,此類公告有別於理事會的前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系列。廣義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則指一整套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告,包括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及理事會的前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批准的準則和解釋公告。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曾經被稱為國際會計準則,它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在歐洲一些國家、中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應用。歐盟委員會在2002年要求所有的歐盟國家的公司到2005年都要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系列以原則性為基礎的準則,它只規定了寬泛的規則而不是約束到具體的業務處理。到2002年為止,大量的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多種可選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進方案是盡量找到並減少同一業務的可選處理方案。
國際會計準則(IAS)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1973年至2000年間發布。在2001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自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部分國際會計準則作出了俢訂,並提議對其他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修訂和以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取代某些國際會計準則,對原國際會計準則未涵蓋的議題則採納或提議了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通過核下的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均發布了準則的解釋公告。只有當財務報表遵循了每一項適用的準則和相應解釋公告的所有要求時,才能聲稱該財務報表遵循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框架》)並非一份準則,但其能夠為解決準則中未直接涉及的會計事項提供指引。此外,在缺乏專門適用於某種交易的準則或解釋公告時,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IAS 8)規定實體必須運用判斷來制定並應用一項會計政策,並使形成的信息相關及可靠。在作出此類判斷時,IAS 8.11要求管理層應考慮《框架》中的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定義、確認標準和計量概念。該《框架》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9年批准,並於2001年4月被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採納。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前言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IFRS 2)——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IFRS 3)——企業合併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IFRS 4)——保險合同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6號(IFRS 6)——礦產資源的勘查與評估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IFRS 8)——經營分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 9)——金融工具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IFRS 11)——合營安排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IFRS 12)——其它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IFRS 13)——公允價值計量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4號(IFRS 14)——管制遞延賬戶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IFRS 15)——收入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IFRS 16)——租賃
⒈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接軌。
⑴從形式上來說,中國新會計準則的格式、概念、術語都基本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致。
⑵在結構和內容方面,中國新會計準則體系也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體繫上實現了趨同,新會計準則具體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基本準則,它涵蓋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財務報表編製和列報的框架結構”的基本內容,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統馭作用;二是具體準則,除少數幾個準則外,中國38項具體會計準則也基本涵蓋了已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涉及的內容。
⑶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計量和會計政策選擇等方面,新會計準則體系也都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新基本準則中的會計基本原則,即真實性、有用性、重要性原則等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本一致;會計要素計量屬性方面引入了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在會計政策選擇中,也較多地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如存貨準則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取消了後進先出法,更能真實反映存貨流轉等。
⒉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
新頒布的會計準則結合中國法律環境、市場經濟環境以及會計實務的特點,經過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協商,在一些準則內容上保留了一些中國的特色。
⑴會計準則定位的差別。在中國,基本準則定位為部門規章,一項法律規範,除了充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其作用更強。當出現新的業務,具體會計準則暫未涵蓋時,應按基本準則所確立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它僅僅作為制定會計準則的概念基礎,不構成會計準則,那麼在中國的法制環境下,難以實現其制定初衷,也難以得到社會公眾、政府監管部門等的認可。
⑵在計量屬性上,會計準則只是有限制的引入了公允價值。新準則體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面採用了公允價值。新準則體系對公允價值的運用較為謹慎。一方面,基於現行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公允價值可靠性的取得難以確保;另一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也並未完全否定歷史成本計階,因此,中國新準則在公允價值運用程度上慎重考慮也是必要的。
⑶具體準則內容上的差別。《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關聯方披露》主要差異在於國有企業的處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原來對國有企業即政府所有的企業作為關聯方是豁免披露的,但是後來把豁免取消了。中國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章第6條規定,“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在有關資產減值的規定方面,差異主要體現在資產減值能否轉回的問題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AS36可以轉回,中國新準則明確規定了“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新會計準則《政府補助》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核算與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差異有三:一是範圍不同。中國對政府補助範圍的確定要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範圍小。二是分類不同。新會計準則與IAS20基本相同,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1號———農業》(IAS41)又對政府補助作了補充分類。三是對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政府補助採用全面收益法,規定凡是政府給的無論是現金補助還是非現金補助,都應算作損益。而中國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文件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如將專項撥款、捐助和援助,視同國家投資計人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