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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代表
駐外外交人員外交職務的一種
副代表是駐外
外交人員
外交職務
的一種,僅次於
特命全權大使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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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
副代表的
外交銜級
可以為大使銜、公使銜、
參贊銜
三種。
副代表的許可權由
國務院
決定,其中,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副代表,由國務院或者派出部門派遣和調回。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副代表
外文名
無
性質
駐外外交人員外交職務的一種
外交銜級
可以為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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