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保險

政策性農業保險

政策徠性農業保險是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託,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對種植業、養殖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將財政手段與市場機制相對接,可以創新政府救災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分散農業風險,促進農民收入可持續增長。為世貿組織所允許的支持農業發展的"綠箱"政策。

主要特點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它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比具有如下幾點不同:
1.經營主體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直接組織並參與經營,或指派並扶持其他保險公司經營,不具有盈利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範圍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是以盈利為目的。
2.政策性農業保險,其產品由政府給與一定比例的補貼,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費額。
3.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而商業性農業保險是由市場機制調節運作的。
4.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推動的,必須執行的。政府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既可享受到國家保險補貼,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優惠政策。如果不參加保險,災后政府就不給於救濟,農產品不能得到政府價格補貼等。
5.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一般保險責任範圍囊括範圍廣,保險對形象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成本損失率高,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責任範圍窄,保險對象損失概率較小,成本損失可能性小。

原則和目標


基本原則

政徠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儘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儘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

存在的問題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后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衝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範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衝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政策建議


財政補貼政策
我國財政應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相應的補貼,將農業保險補貼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具體包括:
第一,提供保費補貼。對農業保險經營費用進行補貼,由政府按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比例給予全額補貼經營費用,保險公司不從農業保險的保費中提取任何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全部用於賠付。
第二,提供管理費補貼。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既可降低農業保險價格,又可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
第三,提供再保險補貼。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購買再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以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保險風險,增強賠付能力。
再保險制度
建立國家補貼的再保險體系是各國農業保險由自由競爭轉變為國家管理的重要標誌。再保險可採取在一定範圍內法定分保方式進行。現階段,再保險業務可以由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也可以通過補貼的方式吸引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
巨災風險基金制度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頻發且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由於農業風險具有高度關聯性,致使農業風險損失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農業巨災損失。因此,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財政支持,積累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在正常年景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只積累不使用,一旦出現大的自然災害,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賠付。
稅收減免制度
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減免制度有利於扶持各種農業保險基金的積累,增強農業保險的自我發展能力。因此,應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嚴格分開,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賬專人管理,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實行保險公司經營一定區域範圍內(縣以下的範圍)的其他險種相關稅目免稅,從而調動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的積極性。
第一,對農業保險進行單獨的保費收入管理,建立單獨的電子化信息系統。
第二,對資金結餘的管理要明確規定,要求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對農業保險分險種核算,積累數據,為未來相關規定的制定提供依據。
第四,建立費用的分項管理系統。
農業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建議相關部門對全國的農業信息進行統計、調查、研究,做好農業保險的基礎工作,掌握完整的產量及災害統計資料和各種作物的成本數據,使定損理賠有所依據,從而促進農業保險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