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概念
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二、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意見》);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福建、北京、山東、吉林、廣東、重慶等相當一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了確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程序、條件、待遇、爭議處理,附件《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則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做了規定。
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企業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對於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癒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到期,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適用法律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重返工作崗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屬舊傷複發的,應當同時確認舊傷複發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