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合作理事會

海關合作理事會

由原歐洲區域性組織發展成為包括100多個成員國、協調世界各國為統一關稅制度、簡化海關手續而設立的國際性的海關組織。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組織簡介


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簡稱CCC),1952年成立的,現代稱為世界海關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1994年,為了更明確地表明該組織的世界性地位,海關合作理事會年會通過了一項有關為該組織命名一個工作名稱的議案。因此,該組織獲得了一個工作名稱,即“世界海關組織(WCO)”,從而使該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相對應。
WCO是唯一世界範圍的專門研究海關事務的國際政府間組織,它的使命是:加強各成員海關工作效益和提高海關工作效率,促進各成員在海關執法領域的合作

發展歷史


從二十世紀初以來,國際上就一直在不歆地努力,促進海關制度標準化和協調化,便利國際貿易發展。早在1923年,國際聯盟在日內瓦簽訂了一個《關於簡化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1947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也列入了一些涉及海關的問題(如海關估價)。但是,那時候還沒有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審查海關手續或對其提出簡化和協調的建議。1947年9月12日,在造受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火毀壞的歐洲,有13個國家在巴黎簽署了一項聯合聲明,同意為實現促進海關制度標準化和協調化及便利國際貿易發展的目標,研究在布魯塞爾建立一個負責研究協調海關制度的專門機構的可能性。此後,歐洲關稅聯盟成立了一個專門小組,負責此項研究工作。
第二年,這個研究小組又成立了一個經濟委員會和一個海關委員會。後來,經濟委員會因其工作與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EEC)重複而停止了活動。歐洲經濟合作組織負責落實有關美國對歐洲提供援助的工作。以後,它又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代替。然而,海關委員會的工作一直繼續進行,主要負責三個方面的工作,包括對一些國家的海關技術問題進行比較研究,使這些國家的海關制度協調化和標準化;制訂一個統一的商品分類目錄和採用一個統一的海關估價的價格定義;同時,它還研究其他方面的海關法規。這三方面的工作為後來於1950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三個公約奠定了基礎。這三個公約分別是:
1、《關於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1952年11月4日生效)
2、《關於海關貨物估價的公約》(1953年7月28日生效)
3、《關於海關稅則商品歸類目錄的公約》(1959年9月11日生效)
海關合作理事會因此於1952年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誕生。該組織的第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於1953年1月26日舉行,共有17個成員的代表團參加會議。後來,1月26日就被定為“國際海關日”,WCO和許多成員海關都在每年的這一天舉辦一些活動,如慶祝成立WCO的周年紀念和宣傳海關的活動。2002年6月,時逢WCO成立五十周年,WCO第99/100屆理事會年會舉行了一個規模較大的慶祝活動。
截止目前,WCO總共有161個成員,每個成員都擁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第一個加入該組織的非歐洲國家成員是巴基斯坦。
中國於1983年7月18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香港和澳門分別於1987年和1993年作為單獨關境區(非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WCO。

工作原則


世界海關組織是唯一在世界範圍內專門研究海關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為了履行使命,WCO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制訂、維護、支持和推廣有關其制定的國際性文件,以協調和統一各成員採用協調和簡化的海關制度和手續,對貨物、人員和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活動進行監管,促進各國的經濟貿易發展和社會安定。
2、加強對各成員的工作,使各成員通過有效的監管和執法保證各國的法律得到遵守,特別是通過努力,最大程度地提高各成員之間及各成員與其它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水平和成效,打擊各種違犯海關法規的行為。
3、通過促進成員之間及其與其它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注重人力資源的開發,改善海關的管理、工作方法和交流好的做法,幫助各成員努力應對現代環境的挑戰和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WCO使用兩種正式語言,即英語和法語。但是,西班牙語也被作為一種工作語言,在估價技術委員會上用於討論“GATT/WTO估價協議”所涉及的估價問題;西班牙語和俄語還被用於涉及有關“1972年集裝箱海關公約”方面的工作。最近,西班牙語又被作為在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中使用的正式工作語言。
WCO的年度財政預算主要來源於各成員繳納的會費,基本是按照聯合國會費分攤方法計算。最低會費為預算額度的0.15%。我國繳納的會費約為400萬比利時法郎,占會費總額的0.76%。

世界海關組織的職責和目標


一般而言,WCO負責研究所有涉及海關合作的問題,即:
1、從技術角度對海關制度和相關的經濟因素進行審議,以便提出獲得最高程度協調和統一的實際方法;
2、起草公約;
3、提出建議,確保公約的統一解釋和實施;
4、從調解的角度出發提出建議,協調解決涉及公約解釋和實施方面的爭議,但WCO不是法院,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和實行裁決;
5、主動或應請求,向有關成員政府提供海關事務方面的資料或意見;
6、就其主管範圍所涉及的事務與其它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世界海關組織的組織機構


(一)理事會
它是WCO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全體代表會議,來自所有成員的海關署長或署長代表參加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主要由財政委員會(17個成員)和政策委員會(24個成員)協助工作。
理事會根據政策委員會和各技術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做出各項決定,確定未來活動的方向,並根據秘書長和政策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解決有關預算和人事問題。最初,理事會年會總是在布魯塞爾召開,但隨著該組織成員數量不斷的增加,為照顧到一些更遙遠的國家的利益和願望,理事會決定年會除在布魯塞爾召開外,有時還可在世界其它的地區舉行。如1996年的理事會年會在香港舉行。
(二)政策委員會
政策委員會按照要求,負責對所有重要的政策問題進行研究和向理事會提供諮詢性意見或建議,在該組織中起著政策導向作用。政策委員會還為理事會年會進行準備,並在理事會主席的主持下,一年召開兩次會議。政策委員會中的六名成員除了在委員會中擔任副主席外,還分別代表理事會六個地區的所有成員海關參加政策委員會會議和有關活動,以反映各地區的利益和需要。WCO劃分的六個地區是:北非及中近東地區;西非及中部非洲地區;東部及南部非洲地區;遠東、南亞和東南亞、大洋洲和太平洋群島地區(簡稱亞太地區);南美、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
我國是亞太地區的成員,曾於1993年7月至1995年6月當選WCO政策委員會成員,同時也是WCO亞太地區的地區代表。
(三)技術委員會
WCO主要通過各個技術委員會對涉及海關專業領域的技術性問題進行研究,這些技術委員會可按海關專業領域劃分如下:
1、協調製度委員會
該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對《關於商品名稱及目錄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進行管理,保證協調製度與科技進步、新產品出現和國際貿易發展保持一致。協調製度委員會也負責解決一些具體的商品歸類問題,還負責對各國海關在商品稅則歸類的稅號上發生的爭議進行裁決。
協調製度委員會又下設兩個分委會:審議分委會和科學分委會,它們分別負責研究涉及協調製度商品目錄的修改問題和有關的化學問題。凡是與這兩方面有關的問題,都首先由這兩個分委會分別提出意見,然後再報協調製度委員會審議通過。
2、估價技術委員會
該委員會負責研究有關海關估價方面的問題,對《WTO估價協議》涉及的問題提供專家意見、評論和解釋,對一些估價問題進行專項研究和調查。
3、常設技術委員會
該委員會負責向理事會提出幾乎涉及所有海關技術和手續方面的建議,其任務是研究各個方面的海關技術問題,促使海關手續在世界範圍內的簡化和協調。80年代,隨著科技在海關業務中的廣泛應用,涉及技術工作的議題增多,該委員會又下設信息管理分委員會(1995年前稱“自動化數據處理分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和討論海關科技應用中的問題。
4、執法委員會
執法委員會於1986年從常設技術委員會中獨立出來,目的是為了加大對商業瞞騙和麻醉品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執法委員會研究和討論的議題還涉及到一些執行國際公約管制規定的使命和活動,如打擊走私和非法販運毒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核材料和放射物質和假冒香煙、保護知識產權以及反洗錢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等等,也研究有關國際海關行政互助問題,包括執法信息和情報交換。
上述各技術委員會的決定通常是先由各種專題工作組會議、專家組或分委會負責起草,尤其是對一些問題做出決定之前,需要專家的專門技術知識或較長時間的準備。
5、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
1995年,WCO根據WTO的要求成立了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負責從技術角度審核各成員日常工作中產生的原產地規則方面的具體問題,並根據各成員提供的事實,提出合理解決問題的建議。該技術委員會還可應成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決定貨物原產地的信息或建議。
(四)秘書處
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通過秘書處完成的。秘書處設在布魯塞爾,總共有115個職員。其中,一位秘書長、一位副秘書長和兩位司長須由WCO所有成員通過理事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他們下屬的副司長和技術官員由秘書長任命,任期五年。此外,各成員還可在一定時期內派遣官員到秘書處工作,這些官員被稱為技術隨員,由各成員自己支付工資。WCO雇傭的職員並不代表他們所屬國家的海關,他們只為WCO工作,保持中立態度。
秘書處與各技術委員會密切合作,秘書處通過各技術司為各技術委員會準備會議提案和草案、組織技術會議、講座和研討會。秘書處還負責起草公約文本和文件、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一些專項工作。秘書處下設幾個司和分司,主要活動如下:
1、關稅及貿易事務司
(1)負責制訂和管理《商品名稱及目錄協調製度國際公約》。該公約的締約方現已達97個,協調製度目錄已為176個國家或地區使用,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也採用了協調製度目錄。目前,協調製度在國際貿易中的使用率已經達到95%。
(2)負責管理已由關貿總協定(GATT)移交世界貿易組織(WTO)的“WTO估價協議”。海關估價是現代海關關稅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必須予以準確地界定以便估算關稅。它也是統計、配額、許可證和稅收等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WCO從技術角度保證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議的正確解釋和執行。WCO在估價方面的其他工作還包括,為實施世界貿易組織估價協議從經濟和財政方面進行研究,編製已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的有關估價法規索引,研究涉及海關估價的價格瞞騙問題,以及出版海關估價工作手冊。
2、守法及便利司
該司由執法/守法分司和手續/便利分司組成。
(1)執法/守法分司:
在該領域,WCO也制訂了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內羅畢公約》。該公約的目的是為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規的行為提供行政互助。在執法方面的重點是加強毒品和商業瞞騙情報的國際合作。WCO與國際刑警組織和聯合國負責毒品執法的部門(如:聯合國禁毒署)相互密切合作,尤其是與國際刑警組織。
WCO有一個中央信息系統(CIS),它是由若干個記錄違反海關法規情況的計算機資料庫組成。WCO的成員報送的數據被存入中央信息系統,經過分類、分析,然後再提供給各國海關。為提高這方面工作的有效性,WCO還正在與有關的國際貿易和國際貨運組織簽訂協議,並且建立了地區情報聯絡處。WCO還與涉及執法的其他國際組織保持密切的聯繫,如涉及販賣毒品收入、洗錢、非法財產、制毒化學品前體和易制毒化學品等方面。
(2)海關手續分司:
WCO制訂了許多涉及海關手續的公約,其中最主要的是《京都公約》,它是世界海關法典的綱要。《京都公約》是一部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文件(例如,向旅客提供海關便利、暫准進口貨物手續簡化等等)。目前海關制度方面的工作重點是海關自動數據處理和電子數據交換方面,特別是在電子數據交換方面。WCO積極鼓勵其成員在本國海關中採用現代數據處理技術。
3、人力資源部:
WCO有一個培訓專家小組,在該專家組以及來自成員和國際組織的專家們的協作下,人力資源部實施了許多培訓和技術合作項目,如:
- WCO海關改革和現代化項目;
- 為各成員海關的決策人舉辦入門培訓;
- 成員國(地區)開展問題診斷研究;
- 協助成員制訂實施計劃;
- 協助進行項目評估;
- 與WCO有關司合作,舉辦WCO主要公約和文件的講座和研討班;
- 在有關專家的協助下,編寫海關業務各方面(如協調製度、瞞騙和自動數據處理等等)的單元培訓教材,供海關培訓人員在本國培訓中使用;
- 為各成員未來擔負培訓工作的人員舉辦教學技能培訓班;
- 舉辦獎學金學習班,使參加者有機會熟悉WCO工作,並繼續進行所選定的海關業務學習。此外,學員還有機會在某一成員海關實習。這些項目是由一些成員海關(如澳大利亞、法國、日本和瑞士)和WCO資助的;
- 研究培訓方法和調查世界各地區目前的培訓需要;
- 編寫所舉辦項目培訓效果的評估報告;
- 舉辦管理講座;
- 提倡和推廣地區性培訓;
- 舉辦管理者講座;
- WIDEBAND培訓管理資料庫。
由於WCO不可能培訓所有的海關人員,因此其目的是使培訓具有“滾雪球”般的累積效果。
此外,秘書處還下設秘書長辦公室及行政管理和財務部。

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關公約


海關合作理事會成立以來,先後制定了《關於設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關於包裝用品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關於專業設備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關於海員福利用品海關公約》、《關於科學設備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關於教學用品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貨物進口海關公約》、《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關於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國際公約》(簡稱“HS公約”)、《關於防止、調查和懲處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行政互助國際公約》(簡稱“內羅畢公約”)、《海關暫准進口公約》等14個國際海關公約。1971年指定的《關於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海關公約》因未達到法定締約方數目而尚未生效。
1999年6月,WCO理事會年會通過了《京都公約》修改議定書,但該公約修正案尚未生效。此外,WCO目前已基本完成新的多邊行政互助公約的起草工作,並將提交2003年6月召開的WCO理事會第101/102屆年會通過。
中國海關已加入了其中6個公約,即《關於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關於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國際公約》、《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國際公約》、《海關暫准進口公約》、《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貨物進口海關公約》。除此之外,中國還加入了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WCO負責有關實施該公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世界海關組織地區情報聯絡處(RILO)


1986年,聯合國禁毒基金資助在香港舉行工作會議。該會議由海關合作理事會協調組織,並由13個亞太經社理事會(ESCAP)成員參加。會議主要目的是找出減少毒品犯罪對該地區威脅的辦法。會議明確其中一個辦法是促進地區成員海關之間的溝通。為此,會議制定了一個項目行動方案,主要內容是:
每個與會成員海關指定一名“海關聯絡官”;
建立毒品月報交換制度;
分析、協調情報;
監視涉嫌人員、貨物及運輸工具;
制定用於交換行動信息的核查表。
經過9個月的實踐,1987年參加該項目的成員海關一致同意建立“地區聯絡處”(rlo),統一處理與毒品有關的報告,協調地區海關之間的情報交換。最初,各成員同意將中心放在香港海關內運作,運作內容主要限於交換涉及毒品的報告。1992年,“地區聯絡處”更名為“地區情報聯絡處”(RILO),負責情報分析,內容也擴展到除毒品以外的商業瞞騙、知識產權、瀕危動植物和武器彈藥等。目前,RILO的活動實際上主要圍繞著WCO執法委員會的工作內容。RILO每年召集一次聯絡官會議。RILO最初成立時有16個成員,即: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孟加拉國、香港、日本、韓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斯里蘭卡和泰國。隨後,朝鮮、越南、緬甸、蒙古和澳門海關逐步成為成員,目前成員總數已達到21個。
1999年1月亞太RILO移址日本東京,我國海關派有一名工作人員到亞太RILO協助工作。除亞太地區RILO外,WCO還在世界其他地區建立了9個地區情報聯絡處。它們分別是設在波蘭的中/東歐RILO,在智利的南美RILO、在波多黎各的加勒比RILO、在摩洛哥的北非RILO、在聖地亞哥的西非RILO、在喀麥隆的中非RILO、在肯亞的東南非RILO、在沙特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