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型資產證券化

傳統型資產證券化

(1)以附帶部分追索權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2)以隔離性發起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3)以間接信用增級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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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傳統型資產證券化(Traditional Securitisation)
傳統型資產證券化是指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通過資產轉讓、信託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轉移給投資者、基礎資產的現金流用以支付至少兩個不同信用風險檔次的證券的資產證券化交易。
在傳統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在實現法律及會計意義上的資產轉移或出售的同時,往往採取優先,次級結構安排、對證券化資產的隱性支持等影響“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效果的信用增強措施,因而實際上保留了部分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併產生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當這一資本要求小於原證券化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時,就可以證券化方式進行監管資本套利。這是監管資本套利的基本機制,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以附帶部分追索權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這是傳統資產證券化中用於監管資本套利的最常用和最直接的方法。銀行作為發起人在將高信用等級資產證券化的同時,為證券化提供了信用增級,如為SPV提供次級貸款,並使銀行對SPV的債權索取權低於SPV發行證券時投資者的債權索取權,SPV因此獲得對銀行的部分追索權,降低了所發行證券的信用風險。證券化后的資本節約效果表現在,由於銀行提供信用增級的次級貸款作為追索,雖然它被視同為保障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質量而需立即核銷的壞賬,通常被要求100%的監管資本,但次級貸款的數額通常較低,占證券化資產額很小的比例(如5%),則證券化前Q單位信用資產需監管資本量為8%Q(因貸款風險權重為100%),而證券化后只為5%Q。證券化資產信用質量越高,信用增級所需的次級貸款越少,則監管資本要求越少,監管資本套利效果越明顯。
(2)以隔離性發起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根據巴塞爾協議,銀行若為自己的資產提供信用增級,則擔保部分(如上述次級貸款)屬於直接追索,要求配置100%的監管資本;若為他人資產提供擔保,則視同直接信用替代,要求配置8%的監管資本,降低了資本的需要量。在隔離性發起中,證券化資產的發起人由原始權益人——銀行變為SPV。銀行為 SPV提供信用增級或擔保,擔保額仍為證券化資產額很小的比例,但被視為直接信用替代(由於是為SPV而非銀行自身資產提供擔保),監管資本要求降低。與附帶部分追索權的證券化相比較,隔離性發起中擔保部分所需監管資本由100%變為8%,監管資本節約效果更顯著,名義資本充足率會變得更高。
(3)以間接信用增級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無論是直接追索,還是直接信用替代,用於信用增級的金融擔保都需配置監管資本;而間接信用增級則是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採取的既提供信用增級,又不屬於金融擔保,從而不需要監管資本的做法。這種信用增級一般屬於既給投資者提供信用保護,又非常近似於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零風險權重的情況,如銀行提供短期貸款承諾這種信用增級形式;或者,雖然在特殊情況下能產生信用風險,但通過銀行的有效管理或證券合約條款能加以避免,如在證券合約中規定銀行採用早期攤銷或快速支付措施等,以消除投資者的違約風險。因此,間接信用增級的資產證券化使得原資產池的資本需要量變為零,監管資本要求降低最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