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

金律

金律是中國金代法律的總稱,金建國之初主要適用女真族不成文的習慣法,滅遼及北宋后,廣采隋、唐、遼、宋法制,編成《皇統制》,於1145年(熙宗皇統五年)頒布。1177年(世宗大定十七年)頒布《大定重修制條》。1194年(章宗明昌五年)編成《明昌律義》。后經重訂,於1201年(泰和元年)編成《泰和律令敕條格式》,其中包括以《唐律疏議》為藍本的泰和律義80卷、律令20卷、新定敕條3卷、格式80卷。金律具有強烈的階級壓迫與民族壓迫相結合的雙重特色。而且在沿用唐宋刑制的同時,保存了原部族的極為殘酷的刑罰手段。

基本介紹


金熙宗皇統 五年(公元1145年)頒行《皇統制》,后經數次修訂,迄章宗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頒行《泰和律令敕條格式》,是金代最大的一部法典。全文已失傳。《元史·刑法志一》:“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2.指黃金分割。謂各部分互成適當比例的規律。茅盾《幻滅》一:“你不能指出靜女士面龐上身體上的那一部分是如何的合於希臘的美的金律。”
3.中國第一家提供法律互助(法律“保險”)機構的註冊商標,由GoldenLawyer翻譯而來,意為優秀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