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
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
徠依法治教,就是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規範教育行為。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具體來說,就是用法律來規範教育管理活動,協調教育關係,指導教育活動,解決教育矛盾,保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依法治教"英文對照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 to manage education according to law; ruling the education according to law;
"依法治教"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對依法治教基本內涵的理解所謂依法治教是指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業它既包括國家和國家機關對教育事務的管理也包括學校的內部管理
2、依法治教是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業,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這其中既包括國家及國家機關對教育事務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管理,也包括學校的內部管理
3、所謂依法治教,是指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無論國外的法律還是我國的法律,均對保證人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4、依法治教是指通過法律的調整,使教育管理和教育向規範化、制度化及科學化的方向發展,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依法治教活動
依法治教的主體,就是參與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能夠成為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有:
(1)各級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們有權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聽取政府有關教育工作的報告,審議有關教育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對政府的教育工作提出質詢;檢查、監督教育法的實施情況。
(2)各級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它們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自己的管理職權,履行自己的管理責任,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職能。
(3)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中,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有關教育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察監督。
(4)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有關機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進行學校管理。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依法參與教育事業的管理和監督。
依法治教的內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執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監督、教育法律救濟等方面。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核心體現。
教育立法就是教育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其法定職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教育規範性文件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制定教育法律;國務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有權制定教育行政法規;國務院的各部、各委員會有權制定部門教育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計劃單列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計劃單列城市人民政府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政府教育規章。
法律一經制定,就應付諸實施。教育執法是教育法實施的關鍵所在。國家有關機關應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適用教育法律規範,依法行政。教育行政執法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強制執行等形式。
教育司法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教育違法案件和裁決教育糾紛的專門活動。這裡所言的教育司法不僅包括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教育案件的專門活動,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我國的教育司法處於起步階段,很多地方都在進行積極探索。
教育守法即教育法的遵守。遵守法律是針對一切組織和個人而言的。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應自覺按照教育法律規範行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嚴格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促進教育守法建設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教育普法。教育普法主要指教育法制的宣傳與普及。自1986年起,我國有計劃地在全民中開展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教育法制普及教育是全民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此項活動,對增強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提高教育管理人員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質,保證教育法律法規的J頃利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在加強教育立法、教育執法的同時,必須進行教育法律監督,以保證教育法律的有效實施。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有權對教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予以監督。我國目前教育法律監督的方式主要有權力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監督、政黨監督、社會組織監督、社會輿論監督、人民群眾監督等。
當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並致損害時,可依法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恢復和補救。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就在於補救受損者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我國的教育法律救濟制度主要包括教育申訴制度、教育行政複議、教育行政訴訟、教育民事訴訟、教育刑事訴訟、教育行政賠償制度等。
如何判定依法治教的實施狀況,換言之,以什麼樣的標準或什麼樣的條件判定依法治教已經全面實現呢?這就是依法治教的評價標準問題,即對依法治教的實施從客觀狀況與理論抽象結合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和認識。在實踐中,依法治教是否具有明晰的評價標準,既會影響人們對依法治教狀況認識的客觀性,也會影響到健全法制對人們行為的可預見性作用。那麼,如何確立依法治教的標準?對此,可從不同範圍和層面進行理論設定,可以就依法治教的動態過程進行評價,也可以就其靜態過程進行評價;既可以從推行依法治教的實質的社會效益去評價,也可以從實現依法治教自身的價值因素的認知角度去評價。動態與靜態、實然與應然的結合統一,是我們設定依法治教評價標準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借鑒國外依法治教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全面實現依法治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備的教育法體系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礎。只有健全、完備的教育法體系,才能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據,也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嚴格依法行政,健全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否具有嚴格而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具有一支秉公廉潔的執法隊伍,是決定依法治教能否全面實現的關鍵因素。而要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現教育行政機關職能的轉變。教育管理工作要真正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並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要善於運用法律引導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2.具有健全的教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明確其承擔的綜合執法職能,在教育行政執法中由其牽頭組織辦理重大和涉及綜合性的行政執法案件,審核業務職能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承擔對本部門提出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請求的受案和處理工作。
3.法律職責明確。在教育執法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與程序,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教育經費投入及其他物質保障條件,依法保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依法調解和處理各類教育糾紛,積極維護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
4.教育執法隊伍高效。法律制定出來以後,能否得到全面貫徹執行,與執法者的業務素質、道德素質及工作態度、能力等直接相關,教育執法人員的素質是依法治教的關鍵。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建設一支法律素養較高、品質優良、秉公執法的教育執法隊伍。
5.具備嚴格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和完善的監督機制。嚴格執法,不僅要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處理程序必須合法。因而必須具有完備的規範行政行為的實體性與程序性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權力制約機制與監督機制。為此,必須依照法律要求,建立完備的教育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複議制度、教育申訴制度、教育仲裁製度、教育行政訴訟制度、教育行政賠償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制度,以及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裁決程序、行政聽證程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程序等一整套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確保教育執法活動的有效實施,依法保護公民在教育領域內的合法權益。
(三)教育司法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依法治教要求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解決教育糾紛、制裁違法行為的作用。司法機關應認真查處教育違法案件,運用司法手段合理、公正解決教育糾紛,制裁違法行為,並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健全的教育法律監督制度
建立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的各項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明確監督標準和程序,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保證做到監督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五)社會成員具有較強的教育法律意識
教育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於教育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不僅包括人們對教育法律的本質和作用的理解和評價,也包括對教育執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和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等。公民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識應該是能夠對教育法律進行正確的認識和評價,具有較高的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六)全面實現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標誌之一,也是依法治教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全面實現依法治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學校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學校在法律上具有的主體資格,包括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在教育行政法律關係中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教育刑事法律關係中作為刑事法主體的法律地位。例如,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首先,學校可以是法人。根據我國教育法第31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學校,一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就意味著學校能夠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廣泛地參與民事和經濟活動,同時也意味著學校必須以獨立法人身份依法承擔一切因自己的民事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其次,學校是特殊法人。由於學校具有公益性特徵,因而相對於一般法人而言,學校法人是一種特殊法人。比如學校法人與企業法人就有所不同,雖然學校以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參加學校與社會的各類關係中,但學校不能像企業那樣去贏利,不能用學校資產去進行抵押、擔保等,學校的民事行為受到一定的限制。
2.依法行使學校權利,嚴格履行學校義務。依法行使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法治校的核心條件。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和場所,是教育法律關係的重要主體之一,有其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學校在教育活動中,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主確定、實施本機構的教學計劃,全面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招生辦法,確定本機構招生的具體數量及招生範圍;有權根據主管部門的學籍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學籍管理辦法和獎勵、處分辦法,並對受教育者實施具體的管理;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教師及其他職工管理方面的法規及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校教師及其他職工的聘任辦法,自主決定聘任、解聘,並有權對教師及其他員工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學校對其佔有的場地、房屋、設施、設備、經費及其他有關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佔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學校對來自社會上的其他組織及個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學活動的行為,有權加以拒絕和抵制。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學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採取積極措施,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學校要從辦學的公益性質出發,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收費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學校對於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檢查、監督等職務行為以及社會各界依法進行的社會監督,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和拒絕。
3.依法管理學校各項事務。學校在教學、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實行依法管理。具體地講,就是依法進行教學管理、財務管理、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後勤管理等。在學校教學管理方面,應按照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及教育部有關教學方面的計劃和規定去執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標準,科學地進行課業組織、師資配備、教學環節管理、學籍管理、科研管理及課外活動的管理等,充分調動教師、學生的教與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教學質量。在對教師管理方面,學校應根據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實施管理,學校不僅要尊重教師的權利,同時還要注意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素質,充分發揮教師在學校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在學生管理方面,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重視學生在教育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並督促他們依法履行其義務。在財、物管理方面,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其中包括財務計劃和決算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收費標準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財務檢查制度等,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合法、有效地籌措、運用資金,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在學校食堂管理、衛生管理等方面,也要依法履行對學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職責,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法》(以下簡稱物價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充分、有效的物資和服務。
4.依法保護學校及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對於學校自身而言,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不得侵犯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也不得侵犯社會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而當社會上其他組織或個人侵犯了學校的合法權益時,要敢於運用法律的手段,依法保護自己;當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協助有關單位,查處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一、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一貫重視教育法制建設。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普及小學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針對教育體制改革的新情況,重申“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系統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明確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設,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今年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進一步強調指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並對完善教育立法、各級政府及各部門依法行政、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和加強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建設等問題,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要求。
在鄧小平教育思想和民主法制建設理論的指引下,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教育立法成果顯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頒布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專門法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國務院制定了《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16項教育行政法規。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教育法規,據統計已有138項,其中不僅有執行國家教育法律的實施細則,還有象義務教育投入條例、校園校舍保護條例等創製性的地方法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還制定了200多項教育部門規章和一大批有關教育的政府規章。教育從無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使教育的重大問題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都有了法律的依據和保障,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變化,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為了推動教育法的實施,結合全民普法,教育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學校廣泛開展了教育法的普及工作,廣大教育工作者、學生的法律意識與法制觀念明顯提高,教育法律知識在全社會逐步普及,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營造了良好環境。教育行政執法工作開始起步,並朝著規範化方向發展。教育法制工作機構、隊伍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全國湧現了吉林、湖南、江蘇、上海等一批典型地區和單位,在推進依法行政、開展依法治校等工作中,初步積累了行之有效的經驗。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日益受到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重視,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86年起,分別就《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的執行情況,在全國範圍進行的6次執法檢查,有力地推動了教育的全局工作。總之,通過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規的出台,以及教育普法、執法、監督等實施活動,我國教育事業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軌道,對教育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地位、教育發展的宏觀環境、教育體系和管理、運行機制等,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我國教育事業有今天的局面,同教育法制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是分不開的。
教育法制建設為落實教育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正確處理教育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科學界定教育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地位,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是貫穿於每一部教育法律的基本指導原則,也是實施法律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我們可以做一簡要的回顧:正是由於《學位條例》的頒行,促進了撥亂反正之後我國高等教育特別是研究生教育的迅速恢復,並為此後研究生教育的繁榮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義務教育法》的頒行,以國家名義啟動了實施義務教育的宏大工程,加快了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進程。到1998年底,全國通過“普九”驗收的縣(市、區)已達2242個,人口覆蓋率達到73%,今年預計可超過80%;全國小學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8.93%,初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87.3%。大家都有切身的感受,如果沒有《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和持之以恆的實施,我國基礎教育發展到現在的規模和水平是不可能的。《教師法》的出台和逐步落實,使教師隊伍的社會地位、工作生活條件和整體素質有了很大提高和改善,極大地提高了教師從教的積極性,教師正在成為社會上令人羨慕的職業。《職業教育法》的頒行,確認了職業教育的地位,促進了我國教育體系結構的調整。作為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集中了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從此,教育的戰略地位和優先發展的基本原則,已不僅僅是政策的導向,具有了國家意志的權威性和實施的強制性、連續性。可以說,《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最大的突破和作用在於明確了教育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關係。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看教育,千方百計增加對教育的投入。教育財政撥款“三個增長”、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等重要準則的逐步落實,大大增強了國家和社會對教育的投入力度,促進了教育優先、適度、超前發展。今年開始實施的《高等教育法》,適應科教興國的要求,確立了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的方針,為我國高等教育進一步加快發展,適應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依據,也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與機遇。今年我國高等教育有了一個大的發展,高校招生擴招了約50萬,增長幅度達到47%。今後每年都會保證一定的增長規模。
通過教育法制建設,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與規範,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會主義教育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教育法律法規所確立的國家教育方針,發展教育事業的指導思想,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等學校德育工作的準則,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以及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等基本原則,反映了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和本質要求,已經成為人們舉辦、管理、實施、接受和參與教育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從而保證了教育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適應21世紀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新人。
在教育法律法規的統領下,我國已依法規範和實施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製度、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以及教育督導和學校教育評估制度等教育基本制度;明確了我國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的管理體制、投入體制,中央與地方在管理教育事業中的職責與許可權;確立了各類教育活動主體的行為規範及權利義務關係,在教育各個重要方面、各個重要環節上都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規範。這些制度規範,將我國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成功經驗,提升為普遍遵循的行為準則,形成了我國教育體制的基本框架,同時也成為推動和保障教育改革的重要的制度資源,為構建面向21世紀充滿生機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通過教育法制建設,促進了全社會尊師重教風尚的形成,為我國教育的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教育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和實施,極大地提高了全社會對教育的關注和重視程度。特別是《教育法》頒布后,在嵐清同志的帶動和倡議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要領導都發表了學習《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文章或講話,在全國範圍形成了宣傳、學習教育法律的熱潮,將全社會對教育的了解與重視程度提高到了一個新的水平。各級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由對教育的一般重視和支持,向履行法定職責轉變,增加了落實教育法律規定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增加教育投入、努力為教育和教師辦實事,已蔚然成風,成為各級政府施政的重要內容。通過教育法律的宣傳與實施,保障教育的優先發展在全社會基本形成了共識;送適齡子女入學接收義務教育已成為家喻戶曉的觀念;教師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已在全社會發揚光大。發展教育,已從教育部門一家的事變為全黨關注、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一件大事。
教育法制建設推動了我國教育管理和運行方式的現代化進程。教育法律規範的建立,有力促進了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轉變觀念,樹立法治意識,對教育的管理由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方向的轉變。這種轉變不僅使我們突破了傳統管理模式,向現代教育行政邁出了步伐,而且,對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新體制有很重要的意義。同時,教育法制建設,也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和管理教育事業,有效地保護公民、教師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為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依據與規範。各級人大對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所進行的執法檢查,司法機關依法對教育糾紛的審理、裁判,社會各界依法參與教育活動和對教育實行監督等等,完善了對教育管理行為的監督機制,促進了教育運行方式朝著科學、民主的方向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所取得的成就是富有開創性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是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各方面和廣大教育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結果。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向所有為教育法制建設作出貢獻的領導和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施科教興國的要求來衡量,從總體上看,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夠完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單純以行政手段管理教育的慣性依然非常大,許多同志對依法治教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自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調處糾紛、維護權益的觀念與習慣。教育系統自身的法制觀念也還比較淡薄,依法治教的意識亟待提高。在實際工作中,依法行政還沒有真正成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普遍、自覺的行為,依法治校工作在有些地方還沒有起步,教育行政執法與監督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不盡如人意,有法不依的情況還比較突出。各地教育法制建設進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教育法制工作的機構、隊伍和制度尚不健全。在教育立法主要是行政立法方面,與國家法律配套的法規、規章尚不完善,一些地方的教育立法進展相對遲緩,法律規範的針對性與操作性也需要進一步加強。這些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這也是召開這次會議需要推動和解決的問題。
二、進一步提高對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重要意義的認識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這一基本方略又寫入我國憲法,成為具有最高法律權威的憲法原則。在我黨、我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和現代化建設目標提出,這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對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繼承、豐富和發展,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和發展,它要求各行各業都要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則,進行深入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這種新的形勢,也對依法治教提出了更為深刻、更為緊迫的要求。因此,進一步提高對依法治教重要意義的認識,特別是把各級領導幹部的認識統一到十五大精神上來,是這次這次教育法制工作會議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一)依法治教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黨的領導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和必然要求。
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同志從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上,揭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含義,概括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他深刻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國,是黨的正確主張同人民共同意志的統一,基本出發點就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教育事業是人民的事業,受教育的權利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教育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廣闊的、重要的領域。目前,在我國12億人口中,教育人口有3億左右,其中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就有2.3億,如把接受其他各種形式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包括在內,數量就更大。廣大人民群眾密切關注著教育的發展,對接受高質量、多層次的教育,有著越來越強烈的需求。因此,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教育事業,既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領域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
(二)依法治教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使教育領域的社會關係與管理範疇發生了重大變化。過去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權力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正在向分級管理、中央與地方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轉變;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正在由單純的隸屬關係,轉變為自主權與行政權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關係;學校之間,學校與教師、學生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正在不斷產生大量的民事關係和新型的權利義務關係。此外,社會力量辦學的迅速發展、現代遠程教育的發展和終身學習觀念的形成、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益廣泛等教育領域的新變化,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已經不是單純靠行政手段可以解決的,只能在法治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予以調整和解決。這也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新體制要著力研究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
縱觀世界現代教育的發展歷程,加強法制建設,也是各國為促進教育適應經濟和社會變革的要求與影響普遍採取的重要措施。二次大戰之後,日本通過制定一系列教育法律,保證了教育率先恢復和發展;60年代,美國通過制定《國防教育法》迅速增強了科技競爭的實力;80年代至今,英國制定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國制定的《教育指導法》、美國出台的《2000年教育目標法》等等,表明面對知識經濟的挑戰和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各國更加重視教育法制建設,以保證國家對教育事業管理與支持的力度。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發展教育的經驗,從中國國情出發,深入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發展和教育內外關係的特點,依靠法治來調整教育活動中各方面的關係,保障教育在增強綜合國力中的基礎地位。
(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門改變領導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與水平的必然選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強調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依法行政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今年年初,朱鎔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實踐證明,在教育行政管理領域日趨複雜,管理對象日趨多元的情況下,只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建立完善的監督與制約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和保證行政機關的廉潔、自律。只有依據法律法規所確定的規範,統一行政行為,才能保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教對教育行政部門來講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要嚴格依法行政。當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都在按照中央的要求,研究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問題。這當中,教育部門既要做到尊重和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要求,又要保證國家對教育的組織、協調和宏觀管理,就不能再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靠行政指示、行政命令的老辦法,而必須靠法治。只有依據法律的規定,減少對學校直接、微觀管理過程的干預,通過制定規章等立法手段確立教育活動的規則,通過執法和監督手段規範各有關各方面的教育行為,才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與水平,使教育事業在微觀上搞活,在宏觀上健康、有序發展。
我們還應看到,隨著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日益提高,教育行政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及早已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擴大了公民、社會組織監督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範圍和力度。教育行政管理涉及的面非常廣泛,熱點難點問題很多,涉及到學校、教師、學生和廣大公民的切身利益。隨著受教育權越來越受到公民的關注,教育領域的訴訟案件呈上升的趨勢,教育部門不依法行政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都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四)依法治教是培養跨世紀一代新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有力保證。
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培養適應21世紀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新人,要求以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它涉及到教育思想、教育觀念、教育體制、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等多方面的改革。要保證教育方針和一系列改革決策的貫徹落實,需要全黨全社會以及廣大教育工作者共同努力,儘快形成依法治教的宏觀環境,以法制手段鞏固改革的成果,推進改革的進程,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同時,現代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及法律知識也是21世紀一代新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在社會、學校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讓廣大青少年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的潛移默化中,逐步培養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養成守法習慣,提高依法保護自身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既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也必將對提高國民素質、推進我國的民主法制進程,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依法治國反映了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領導和執政方式的基本特徵。作為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教,就是要緊緊圍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局,通過教育法制建設,保證教育工作按照黨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進行,推動和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健康有序進行,保障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和國家教育方針的貫徹實施。我們必須從講政治、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的高度,從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全局需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為人民服務水平的宗旨的角度,清醒地認識新形勢下全面實行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堅定不移地推進依法治教進程。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依法治教進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教,根據中央的精神,教育部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希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下,自覺將依法治教作為貫穿教育工作始終的全局性、戰略性的指導原則,結合本地方教育改革與發展所面臨的重大、關鍵問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依法治教的進程。
(一)
依法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
在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素質教育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許多已反映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如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機會,學生享有接受全面教育和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學校、教師和社會各方面要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等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當務之急,是充分發揮這些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的法律資源的作用,把它們真正落實到我們的工作當中。當前,突出地是要落實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的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要大力加強薄弱學校建設,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的入學機會和儘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條件。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要改革考試製度,加強對高校貧困學生的資助,落實高校學生助學貸款制度,不能讓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為經濟困難不能上學,要為公民選擇教育,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和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要運用執法手段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保護青少年和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法律職責,堅決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各種違反國家規定、侵犯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的行為,對違反教育方針的行為,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對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查處。教育部門也要主動與公安、工商、文化、衛生等職能部門加強協作,探索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積極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治理、整頓學校校園及周邊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同時,要加強對中小學的法律指導與援助,注重通過司法手段合法處理教育糾紛,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總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積極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本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這是一篇大文章,需要進行長期的探索與實踐,希望大家根據自己的實際,大膽嘗試,有所創新。
(二)
運用法律手段,推動、促進、深化教育改革。
今年全教會所確定的一系列深化教育改革的重大舉措,已經並將繼續對我國教育事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深化教育改革,必然要涉及利益和權利的重大調整。要依據法律法規的原則與規定,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在下放權力的同時明確責任,處理好學校與其他各方面新的利益關係,使改革有序進行。要注重通過法律途徑來促進、推動、保障改革的進程,積極依法調節新的社會關係,解決好改革中出現的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探索建立相應的制度或規範,依法推動改革的健康發展。
要正確處理好教育立法與改革的關係。現在我們已經有了許多好的經驗。今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制定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文件時,都要全面體現全教會所確立的改革精神和原則,防止把那些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傳統的行政管理辦法法制化、制度化。在確定每個具體的立法項目和規範性文件時,都要從教育事業的全局加以研究、論證,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與可能,加以通盤考慮,注意為進一步改革留下足夠的空間。對現有法律法規及規章中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規定,要根據改革的需要,及時進行修改或提出修改的建議。教育部也要及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地要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對國家尚未有具體規範的事項,可以根據改革的經驗與需要,先行制定暫行規定,使之成為國家立法的有益補充。當然,在涉及改革的方向與原則的問題上,要嚴格以教育法律所確立的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教育優先發展、教育權平等等基本原則為依據,保證改革符合最大多數人民的需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
(三)
不斷提高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與水平。
今年7月國務院專門召開了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最近,又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與能力,作為一項重要的全局性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全面抓緊落實。
按照國務院對各級行政部門提出的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們要真正將遵守、落實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教育行政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與職責,規範、高效、公平、公正地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力。要統一教育行政部門全體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認識,樹立行政權力是人民賦予、源於法律的觀念,形成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與程序,依法辦事的自覺意識;要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行為的實體性與程序性的制度,健全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與監督機制,做到有法必依,使行政執法成為保障教育發展、規範教育活動、加強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
推進依法行政要明確宏觀思路,抓住關鍵環節,從轉變政府職能、健全制度規範入手。教育部和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都要認真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教育這項重要事業的管理者,該管什麼和如何管的問題,切實轉變職能,將屬於學校法定辦學自主權的事項和管理職能,交給學校或者是社會中介組織去管。同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具體的措施,儘快明確、落實本部門及內部各機構、所屬有關單位的行政執法具體職責,理順行政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制度建設。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逐步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建立部門內部實行法制監督的工作規程,保證行政決策和具體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與原則精神。儘快建立和完善體現公平、公正、效率、便民原則的行政程序與制度,將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事項的辦事程序、規則和信息公開,將監督的方式和途徑公開,以方便基層、方便群眾,更好地接受群眾的監督。當前,要把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複議法》作為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通知》的要求,健全本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做好行政複議工作,並通過行政複議這一途徑,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和下一級部門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
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積極推進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係、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基礎上,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
(五)
繼續推進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實徠施好教育法律,樹立起教育法律的權威是和立法一樣關鍵的問題。教育法律的實施,涉及很多部門和各個方面。教育行政部門要借依法治國的東風,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各有關部門、各方面相互協調、相互配合,下大力氣促進教育經費投入、拖欠教師工資等教育法律實施中的難點問題的解決。實踐證明,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建立有力的監督機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教育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執法檢查,是促進教育法律實施的有效監督制度,也是對教育工作的最大支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助和配合人大對教育工作的監督,認真落實人大通過執法檢查和其他法定途徑,對教育行政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要把改進的情況及其效果,及時向人大進行報告。此外,要積極利用司法監督、政府系統的層級監督、監察和審計等機關的專項監督以及黨內的監督等多種監督方式,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暢通社會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的途徑,綜合發揮各種監督渠道的作用,切實推動教育法律的有關規定的落實。
(六)
加強領導,推進教育法制的基礎性建設。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與法制觀念,作為推進依法治教的基礎工程,常抓不懈。要通過黨委中心組學習、脫產培訓、舉辦法制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有系統的法制培訓。普法是需要時間和耐心才能見到實效的工作,正如江澤民同志在中央舉辦的法制講座上曾經指出的那樣,“一種觀念的樹立,一種意識的培養,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要充分認識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期性、艱巨性,並逐步使之制度化、規範化”。因此,要在促進教育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上多下功夫,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積極探索有效的培訓形式,儘快從整體上提高機關幹部隊伍依法行政的意識與能力。在法制學習方面,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率先垂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也要建立領導幹部定期學習法律知識的制度和考核制度,在推動依法治教的進程中以身作則。
此外,要重視和加強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的問題。教育法制建設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教育機關的對外形象,又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此,有專門法制工作機構來負責綜合協調、歸口管理,是保證和加強這項工作的必要條件。我們希望各地在機構改革、轉變職能的過程中,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結合基層執法任務相對繁重,執法職責更加明確的實際,繼續建立健全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加強法制工作隊伍建設,選拔政治、業務素質較高、具備相應法律知識的人員充實到教育法制工作崗位,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切實增強本部門法制工作的力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從戰略的高度、全局的高度,把抓好教育法制工作作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工作,由主要領導專門負責,抓緊、抓實。
(一)依法治教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黨的領導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和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教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
(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門改變領導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與水平的必然選擇。
(四)依法治教是培養跨世紀一代新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有力保證。
(一)堅持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
(二)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
(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
(五)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
(一)部分教師的教育法制觀念淡薄
(1)體罰、變相體罰學生,諷刺、挖苦學生,歧視差生。
(2)隨意停學生的課,隨意禁止學生參加考試。
(3)私拆學生信件。
(4)亂收費。
(5)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進行罰款。
(6)閱卷評分不公,評語偏激傷害學生自尊心。
(7)擅離工作崗位。
(二)學校財務管理存在漏洞
(1)各種回扣、手續費收入不入學校統一賬戶。
(2)利用虛假髮票套取資金合夥進行私分。
(3)違法處理學生的伙食節餘
(4)原始憑證不合法。
(5)應收款不及時清理。
(6)存貨管理僅是流於形式。
(7)固定資產不建賬或賬目不清。
(8)會計崗位責任不明。
(9)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私設“小錢櫃”。
(10)學校招待費開支過高。
(11)招標投標違法。
(三)學校平時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
(1)教學設施不進行維護。
(2)對周邊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3)對體育器材沒有進行有效管理。
(4)對學校內存在的隱患不設置明顯標誌,不採取防範措施導致傷人事件。
(5)對公益活動沒有很好的管理。
(6)假日對學生放任管理。
(7)擅自放假並放任對學生的管理。
(8)對學生在課餘、課間、自習課缺乏有效的管理,教師不在場的現象時有存在,有可能引發不良後果,學校要承擔責任。
(9)對逃課學生沒有很好的管理。
(10)消防安全、實驗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教育教學
(1)不按定的科目進行課程設置。
(2)增加上課或自習時間。
(3)設置快慢班,分好差生。
(4)組織學生參加與教學無關、無益於身心健康發展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