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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民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
張民,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山東榮成人,法學博士學位,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2021年3月30日,張民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1985.07——1990.07,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90.07——1992.07,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級助審員(其間:1989.10——1992.07,在北京大學研究生院讀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2.07——1995.06,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級助審員;
1995.06——1997.04,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處級審判員、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4.07——1996.01,掛職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1997.04——2000.0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0.03——2004.03,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4.03——2012.01,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2.01——2016.0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6.01——2020.06,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2020年5月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張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6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民因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被責令辭去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包頭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民的代表資格終止。
2020年6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免去:張民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2020年11月2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民嚴重喪失理想信念,完全背棄初心使命,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以權謀私,大肆斂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害國家、集體利益,特權思想嚴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謀取特殊待遇,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無視群眾利益,指令拍賣案外人合法財產;知法犯法,插手、干預司法活動,擅自使用執行手續,違規劃扣社保資金,對下屬監督管理不嚴,失管失察;生活糜爛,與多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陞、工程項目承攬等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律己不嚴,利用職權貪占公款。
張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張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擔任原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6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被告人張民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張民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人張民涉案贓款、贓物已退繳,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部分繼續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