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試行)》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藥品類管理辦法,於1999年6月11日通過審議,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辦法對於處方葯的調配、購買和使用以及非處方的標籤、說明、包裝印刷和銷售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目錄

正文


辦法內容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試行)於1999年6月11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鄭筱萸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 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症、劑量及給葯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葯與 非處方葯進行管理。處方葯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葯不需要憑 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 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葯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處方葯、非處方葯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 取得藥品批准文號。
第六條 非處方葯標籤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於消費者自行 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葯的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 非處方葯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籤和說明書。
第八條 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葯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葯、非處方葯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葯 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 類非處方葯。
第九條 零售乙類非處方葯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 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證的人 員。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葯。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葯,並須按非處方葯標籤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 處方葯只准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葯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 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