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

概念

遺產分割是指繼承開始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時,依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或者遺囑指定的數額的遺產所進行的分配。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分割遺產首先應當貫徹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在協商過程應當遵循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如經繼承人協商同意時,也可不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時,應當不分或少分。(4)對非繼承人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非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5)應本著互諒、互讓、和_團結精神。在各繼承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由人民法院確定。

原則


遺產分割必須貫徹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對被繼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遺囑處分的遺產,則必須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遺產。被繼承人設立有遺囑的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或者遺囑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以及對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則應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必須注意:(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4)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最新規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與遺產分割相關的規定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