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許可證
證明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
徠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有關機關給進出口商簽發的允許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及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對外貿易管制手段之一。採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商品的進出口都要在申領了許可證以後,方可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訂貨手續,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出口。進出口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進出口商國別、期限、總值、運輸方式、貿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等。
其一,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機關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批准特定企業、單位進出口貨物的文件。因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偽造和變賣。
其二,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批准進出口特定貨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數量、規格、成交價格、貿易方式、貿易國別等內容。因此,進出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貿易方式等內容進出口特定貨物。
其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一種證明文件。因此,凡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進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接受和辦理通關手續。
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准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對外加工裝配方式,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人運往國外的貨物,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屬於個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關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外,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目前,我國執行審批並簽發出口許可證的機關為: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分級發證頒發。
即由申領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領證人”)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函件。
申請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貨物)名稱、規格、輸往國別地區、數量、單價、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
同時,還須向發證機關交驗有關證件或材料;
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或複印件);
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准件。
徠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准料件;
書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名人字畫(只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准件;
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准件;
專利、訣竅、傳統技藝,憑國家專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發票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出境。
屬於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
(1)經批准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公司(企業)的批文、公司(企業)章程、營業執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複印件一套;
(2)經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合同的批件、營業執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複印件一套。
發證機關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經同意后,由領證人按規定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填好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後送交發證機關,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將申請表各項內容輸入電腦。
發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將第一、二、三聯交領證人,憑以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銀行結匯手續。同時,收取—定的辦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