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管教所

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簡稱少管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根據少年犯的特點,在照顧他們生長發育的情況下,讓他們從事輕微的勞動,採取誘導、關懷、鼓勵、感化的方法,進行適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點的德、智、美、體的全面教育,促使他們思想轉化,早日改造成為有利於社會的新人;並為他們將來升學、就業創造條件。

簡介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管所,由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直接管轄,設所長一人、政委一人,副所長、副政委若干人。職能機構除有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基本相同的設置外,還要設置必要的教研機構、配備教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少年犯管教所應當著重對少年犯進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與生產技術教育。少年犯已滿18周歲、余刑在2年以上的,應轉送監獄、勞改隊關押改造。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處收容教養的機構應該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根據我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二章第五條規定: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關於收容勞動教養人員的範圍和對象的規定,負責收容勞動教養人員。
對下列人員不予收容:
(一)不滿16周歲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嚴重病患者(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量刑


青少年由於其社會化的程度和認知能力存在著限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考慮到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一起關押改造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將未成年犯關押到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

特點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屬於廣泛意義上的監獄,是國家行刑機構設施的一種形式,它是針對青少年的特點而設立的。在中國,少年犯管教所管教依法被判處徒刑或拘役的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少年。根據少年期的特點,對少年犯採取特殊的教育和改造方式,著重進行政治、道德、文化、技術方面的教育,並組織他們進行適宜的輕微勞動,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