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
案主
案主是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工作服務的直接受益人。
當案主前來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求助,並已經使用社會工作服務時,即成為“現有案主”。當案主並沒有要求求助,但可能需要個案工作者的協助,或者是雖然還沒有求助但妨礙他人或社會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時,他即成為“潛在案主”。社會工作者的任務不僅是要與“現有案主”工作,同時還要與“潛在案主”建立聯繫,使其了解接受社會工作服務對他的意義,使“潛在案主”也成為“現有案主”。
所謂案主系統是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工作服務的直接受益人。案主系統可以是個人家庭、團體、組織或社區。他們可以是“現有的案主”,也可能表現為‘潛在的案主“,因此,辯清案主系統及類型,是社會工作服務展開的第一步。
案主自決是指社會工作者要尊重案主(受助者)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的權利,由案主對自己的事作出決定。
1、收集相應的案主個人和家庭資料,然後對他們的問題進行評估,以決定幫助的介入點。
2、了解的案主個人性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身體狀況、心理情況、價值觀以及處理問題的能力,等等。案主所處環境方面的資料包括家庭環境和延伸的環境系統,如案主的朋輩環境、社區環境、工作環境等,以及案主與環境的交互作用。
3、制訂計劃、介入干預與總結檢討。在制定幫助案主的目標和工作計劃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包括:工作目標要與社會工作者的專長以及案主解決問題的能力一致,防止目標不切實際,動搖案主解決問題的信心。目標應與機構的功能一致,以便取得機構資源對社會工作者的配合,更好的服務案主。目標應是案主和社會工作者共同協商的結果,最大限度的調動案主的積極性。目標制定后,社會工作者要與案主訂立工作契約,確認雙方所認可的目標和計劃,促使雙方承擔各自的責任,以便達到最終目標。
個案工作的過程是一個循環往複的過程,每一個步驟中都包含對案主和工作過程的不斷評估與總結。社會工作者應根據對案主動態的發現、案主的進步和社會資源的實際狀況而不斷調整工作和幫助的策略,以維護案主的最大利益。
社會工作採取了接納他人,非批判、個別化、保守秘密和案主自決等原則。
第一,解釋者。社工向案主解釋家庭成員自我評價的問題、家庭規則的問題等,幫助案主認清問題,並採取積極的處理方式。
第二,示範者。在實際治療過程中,薩提亞並不十分注重專業技巧,而是非常強調社工本人的專業品質,希望通過社工的專業魁力向案主展示真實的自我,推動案主自覺並自決。
第三,引導者。聯合治療模式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社工的專業引導才能幫助案主真正解決。
通過這三種主要身份,社工首先可以真正為案主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讓案主袒露自我;其次可以使每個家庭成員彼此建立信任和支持關係,使他們感受到自我的肯定;再次可以使每個人增強自我改變的自信;再其次可以為案主做出明確的示範,引導他們自我發展;最後可以幫助案主學會積極健康的思想、感受和行為方式。
摘自:
《中國社會工作大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