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企業

地方企業

地方企業指的是企業的管理機構是當地的各行政部門。區別於央企。即由省、市、自治區和地(市)、縣(市、區)各級企業主管部門直接領導和管理的企業。地方企業集團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及存在問囊各地企業集團公司的組成形式很多,又各有特色。

簡介


企業集團公司建立之初,最困難的末過於財務整合啦,弄不好會陷於財務管理混合局面。因此企業集團公司組建之後的當務之急就是重建公司財務制度,加強公司各層面的財務控制。企業變大,部門增多,這就客觀上增大了管理難度,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大了經營成本。不少集團公司都是在規模擴大的同時,陷於財務惡化的困境。集團公司加強財務控制的有效方式是重大財務權力集中公司總部,日常經營財權放在子公司,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管理與財務制度建立。

存在的問題


地方企業集團組建中存在的問題
(1)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忽視企業的利益與意願。在地方企業集團的組建過程中,政府主要考慮地方整體利益與政府願望,忽視企業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個別利益。例如集團骨幹企業一般是地方優質企業,經營比較好,新加入企業有些是經營困難、負擔較重的企業,這樣就會形成矛盾與衝突。
(2)地方企業組建后,政府的干預力度加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有所降低。由於企業集團來自地方的不同行政區域與行業,企業集團管理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地方政府干預協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認為我把這麼多企業都划給了你集團管了,我們管誰?因此地方政府各部門也會自覺不自覺的加大對集團企業的干預力度。
(3)協同不理想,優勢難發揮。由於企業集團內部分企業之間存在產品、技術、文化、規模、行業等差距,整合不好,容易形成矛盾與衝突,反而降低了效率與競爭力。例如優質骨幹企業並不想過多承擔義務,而困難企業又總想依賴骨幹企業,從而使雙方貌合神離,互相埋怨,協同不力,內耗加大。

基本組織形式


地方企業集團公司的基本組織形式
地方企業集團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及存在問囊各地企業集團公司的組成形式很多,又各有特色。歸納起來,基本的組織形式有以下幾種:
1、以地方骨幹企業為主組建行業企業集團公司。這種企業集團公司組建的基礎是當地有一大批同業中小企業,又有一兩家經營管理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地方政府出於整體發展的考慮,常用行政手段組建企業集團。這種集團組織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當地政府就是想讓優質大企業去帶動中小企業的發展,以形成規模優勢,壯大地方經濟實力。
2、以骨幹企業為中心,以產業關係為原則,組建混合企業集團。這種組織形式是以地方骨幹大中企業為中心,把與骨幹企業有生產聯繫的關聯企業拉入地方企業集團。這是一種綜合性、跨行業混合企業集團組成形式,目的是為了發揮協同優勢和整體功能。
3、以大中優秀企業為核心,組建複合多元化地方企業集團。這種企業集團往往以地方優質龍頭企業為中心,打破行業與行政區劃,組建多元化混合型企業集團。這種綜合性地方企業集團一般經營風險比較大,企業集團內部組合難度也大,費時長。為了減少綜合性企業集團的經營風險,這類企業集團組建時又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為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第二層是緊密層企業,把與集團核心企業有經營業務關係的企業拉進來,不進行統一經營與核算,但核心層企業要對緊密層企業進行指導幫助與經營業務優先;第三層為鬆散層企業,這一層企業雖然進入集團,但核心企業並不對他們承擔什麼義務與責任,也無多少業務聯繫,但可以利用核心企業的輻射作用、示範帶頭作用去影響這些企業。

有效控制措施


地方企業集團有效控制措施
地方企業集團公司組建之後,能不能有效運作,其中控制是一個重要問題。

資本控制

集團公司組建之後,各企業獨立的資本資產將組成一個統一的集團資本資產,集團公司要對集團內各企業的資本資產進行詳細的盤查、登記和評估,並制定資本運營戰略,重新劃分資本經營單位,確保集團公司的資產保值、增殖。特別要防範集團公司組建后債權債務的流失。對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進行資本控制,除了行政手段之外,向下屬子公司、孫公司派出懂事或監事,制定資本運營規則,是最有效、最常用的手段。

財務控制

企業集團公司建立之初,最困難的末過於財務整合啦,弄不好會陷於財務管理混合局面。因此企業集團公司組建之後的當務之急就是重建公司財務制度,加強公司各層面的財務控制。企業變大,部門增多,這就客觀上增大了管理難度,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大了經營成本。不少集團公司都是在規模擴大的同時,陷於財務惡化的困境。集團公司加強財務控制的有效方式是重大財務權力集中公司總部,日常經營財權放在子公司,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管理與財務制度建立。

業務控制

集團公司組建之後,規模變大,業務複雜,要十分重視業務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是產品質量控制,要確保集團公司產品的質量不下降。二是控制生產成本,不要因為業務複雜而使成本上升。

營銷控制

集團組建之後,重要的是要重建公司營銷系統與體制,整頓營銷渠道與隊伍,樹立公司形象與品牌,不能再各自為戰。像美國的可口可樂、麥當勞和肯德基等,雖然分店分佈世界各地,但營銷上高度的集中統一,比如統一的商標、統一廣告等,把各分店置於總部的嚴格監控之下,防止營銷失控引發糾紛。

人事控制

集團公司組建之後,人事工作是很頭痛的問題,搞不好會眾叛親離,人才流失。因此應重視人事工作,加強人事控制。首先,公司內部的人事整合與重新配置問題。宜採取穩定后調整的原則,建立起公司的用人機制,真正發現與啟用公司優秀人才,淘汰麻煩製造者。特別是對公司高層人事與關鍵專業技術人才要給以特別的關注。

與中央企業結合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結合取得的成績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結合以後,實現了互利共贏或者是多方獲利,出現了一些可喜趨勢:
第一,中央企業的規模大了,中央企業的產業鏈更加完整了,可持續發展能力得到提高。
第二,地方企業通過和中央企業的對接,也得到了資金、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支持與提高,尤其重要的是,提升了他們的視野,所以也取得了更快的發展。
第三,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合作以後,因為生產規模擴大,經濟效益好轉,地方稅收也增加了,所以地方政府也非常支持這項工作。我們感覺到,作為國資委來講,我們對於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的合作是採取支持鼓勵的政策。當然,我們也要提醒中央企業,在和地方企業的合作過程中,要注意控制好風險,不要因為擴張規模過大、過快,影響到企業的長期發展,尤其是不要出現系統性的風險。
推進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重組的必要性
推進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重組,是國務院國資委早在2005年全國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戰略決策。去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中又做了進一步明確。要充分認識重組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國務院國資委提出“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國有經濟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和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產業的領域集中、向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集中、向企業主業集中”的“四個集中”的要求,並明確到2010年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調整和重組至80~100家。其中,30~50家將發展成為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要實現上述目標,中央企業除引進戰略投資者、境內外上市、中央企業之間進行合併重組之外,中央企業對地方企業進行併購重組,不失是一條重要的有效路徑。原因是我們現在不少中央大型骨幹企業,是由原國家工業部委撤消後設立或本身一直是國內行業龍頭企業,與行業內地方企業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關係和業務合作關係。通過併購重組地方企業,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做大做實央企主業,延伸與完善產業鏈條,實現企業自身主業板塊的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對一些地方企業來說,通過加入央企,實現了聯大靠強。因此,中央企業對地方企業進行併購重組,十分有利於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從整體上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帶動力。
國有企業經過多年來的改革與發展,歷史包袱正在逐步化解。而國際上,經濟全球化、競爭國際化已是大勢所趨,資本流動性過剩,國際資本對我國優勢產業、優勢企業日益關注,惡意收購時有發生,引進境外投資者產生的本土企業邊緣化、自有品牌缺失、民族工業受損等現象已經影響到國家經濟安全。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重組,可以防止國有資產體外流失,從某種意義上防範了類似風險發生,實現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揮了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推進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重組的方式
在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重組中,主要方式有產權(股權)轉讓、增資擴股、資產置換、承債式整體接收(又稱資產划轉)、發起上市、項目合作、戰略聯盟,以及託管、租賃經營等。產權 (股權)轉讓是兩個以上產權主體對標的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股權)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是一種存量上的調整,而增資擴股和項目合作方式則是一種“輸血式”重組方式。採取增資擴股方式併購重組地方企業后,中央企業用於併購的資金直接增加了企業資本金,用於了企業的發展投入;中央企業通過項目合作,與地方企業組成項目合資公司,直接進行新建投資項目的合作,合理確定雙方持股比例,這對一些主營業務不強、產業鏈不完善的央企和地方政府仍需控制的地方優勢企業來說,是一種比較可取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中央企業都希望通過無償划轉方式零成本接收地方企業,實際操作中可行性並不大,因為對地方政府來說,好企業、優勢骨幹企業,出於地方利益考慮,是不願無償划轉的,願意無償划轉的大多是一些狀況一般或較差企業。但對資產狀況一般或較差、債務重的地方企業,無償划轉將會加重中央企業承擔的風險。
如何推進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的重組
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重組,雖然是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也不能再搞行政上“拉郎配”。在堅持“政府推動、出資人主導”原則之時,更應做到“企業為主、市場化運作”。實際上,過去不少靠行政“拉郎配”組合起來的企業,即使規模大,也是難以做強的,教訓是比較深刻的。因此,企業之間是否對接,能否重組,要充分尊重企業意願,按照市場規律進行運作。作為政府與出資人,重點是把好關,規範推進。
一是盡職調查關。盡職調查是雙方共同的行為,中央企業要對被併購重組的地方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被併購重組企業所在地方政府、出資人機構以及企業,也要對目標央企進行盡職調查。通過盡職調查,使重組各方對雙方企業從財務資金、產品、技術、市場、管理、信譽、發展前景等方面,進行全面了解與掌握,做到知己知彼,科學決策併購重組的可行性。
二是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關。在中央企業重組地方企業中,無論是產權轉讓、增資擴股,還是無償划轉,不管採取何種方式,對標的企業都要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通過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摸清企業真實家底,明晰企業產權,顯化企業價值,確定交易價格。在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委託上,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由雙方產權主體單位共同確定,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必須分開執業。
三是政策程序關。要嚴格執行政策,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審核批准,有效防範風險。同時,做到以人為本,妥善安置職工,承擔好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
四、互利互贏是重組各方共同的價值取向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在資金、產品、技術、市場、管理、政策等方面,具有各自比較優勢,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優勢互補,實現互利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