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全國製冷空調行業的製造企業,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及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1998年加入國際空調製冷製造商協會聯合會。

據2018年12月協會官網顯示,協會有效會員數量超過500家,設有8個分支機構。

發展歷史


完成協會會員單位全面清理登記工作
成功舉辦“ODS淘汰暨HCFCs替代技術發展國際論壇”
與歐洲壓縮機協會(ASERCOM)簽定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
《製冷與空調》雜誌理事會成立
建立中、日、韓三國協會每年一次的定期交流機制
2007年與美國ARI,美國ASHRAE和IEC簽定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
召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第五屆理事會機構
開展中國製冷空調設備維修安裝企業資質等級認證
與國際空氣運動和控制協會(AMCA)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與韓國冷凍空調工業協會(KRAIA)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6年與全印空調製冷協會(AIACRA)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協會首次組團參加巴西製冷展
與ARI簽署關於標準和認證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協會第一個標準CRAA100-2006《氟代烴類製冷劑》正式發布實施
2005年協會秘書處遷址至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號廣安大廈
2004年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技術委員會成立
北京中冷通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成立
《中國製冷空調暖通年鑒》首卷出版
2003年《製冷與空調》雜誌編委會成立
2002年首屆中國製冷空調行業信息大會在昆明召開

建設宗旨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是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積極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行業的意見和聲音是協會的基本職責。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以“推動行業生產與技術進步,促進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發展和振興”為宗旨,以做好面向行業的服務工作為重心,本著“公開、公正、透明”的工作原則,堅持服務與發展並重,盡全力為會員單位、為全行業提供多方位、有價值服務。

會員構成


協會現有會員約520個,這些行業中的骨幹單位分佈在機械、電子、商業、建築、輕工、航空、航天等10多個部門,遍布在全國22個省、市、區,代表著90%製冷空調製造商。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秘書處設在北京。

地理位置


地址:北京市廣安門南街6號
公交線路:廣安門南站: 122路 340路 381路 410路 456路 49路53路 5路 676路 844路 84路 937支6路 937路 939路 特12內環 運通102線

主要職能


諮詢服務:積極研究與解讀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項國家政策法規,調查了解行業情況,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和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
行業統計:組織開展對本行業中各類企業和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等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形成研究報告,為政府部門的政策建立提供分析數據基礎,為企業的規劃發展提供參考依據。
國際合作:引導和協助行業開展國際間經貿活動,推進會員單位與國外同行業間的技術貿易合作,促進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
信息交流:組織開展行業信息交流,通過舉辦行業信息大會、各種專題論壇及技術/學術會議等活動,促進行業的技術交流與進步。
行業認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行業中開展CRAA產品認證、維修安裝企業資質認證等相關行業認證,推動行業產品質量與技術水平的提高,規範行業發展。
出版刊物:定期出版會刊《製冷與空調》,信息月報《中國製冷空調》,不定期出版協會技術從書以及各種學術論著和報告。
組織展覽:定期組織舉辦中國製冷展,為國內外企業建立交流展示的平台;協助組織企業參加國際上相關的專業展覽會,幫助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標準建設:致力於中國製冷空調行業標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引導與發達國家在行業標準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國內標準與國際先進標準的對口與接軌。
專題研究:認真研究行業發展趨勢和熱點,及時提出符合行業需要的研究課題與方向,組織相關科研院校和行業專家開展專題研究,形成研究報告予以發布,為行業和企業的決策發展提供有效參考依據。
專業培訓:採用多種方式開展各種層次的專業技術培訓,為行業提供全方位的技術和人力資源服務。
網路服務:充分利用協會的公共網路平台,構建協會與會員間的溝通網路體系,為會員單位以及市場和用戶提供全方位、有價值的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RA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製造企業為主,包括有關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及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等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本協會按照公平、公正、互惠、互利、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全行業共同利益;反映會員的訴求和行業情況,為政府、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自律行業行為,增強行業的凝聚力;推動行業生產與技術的進步,促進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創新發展。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製冷空調行業經濟運行、企業創新、技術進步、產業結構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意見和建議;對與製冷空調行業發展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授權在本行業內開展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製冷空調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製冷空調相關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趨勢,並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全行業和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三)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對製冷空調行業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引進項目、科技開發項目等進行論證並提出建議;配合政府依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推動產業結構調整;
(四)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相關促進提高產品質量的行業活動,協助政府開展質量管理調查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製冷空調行業企業遭受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製冷空調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並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六)受政府或相關部門委託,參與制修訂製冷空調行業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出版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標準,並負責在會員中的推廣實施工作;
(七)積極推進與國內外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交流信息;受政府委託承辦本行業國際性的專業展覽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推進會員單位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技術與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觀、參加國內外製冷空調產品專業展覽會和國際技術信息交流會議,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及外向型發展;
(八)辦好本協會會刊技術類刊物;與相關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就行業關注的技術熱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出版專題研究報告,並開展諮詢服務;
(九)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和行業的需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安全等相關培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組織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社會團體委託本協會的各類事項,組織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行業相關產品生產、研究開發、設計、檢測、安裝領域內服務活動、並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與本行業業務相關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查批准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組織審核,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由秘書處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技成果、經濟技術資料及各項諮詢服務;本協會編製的會刊、報刊、標準、技術規範等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有義務向本協會提供包括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可公開的企業管理及技術等方面的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五)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審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中有一定聲望、有全局觀念,辦事公正,具有製冷空調相關專業及行業的工作經歷,熟悉行業情況,熱心於行業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按專業類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開展活動。
分支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本協會的領導下在相關領域內相對獨立開展工作。各分支機構有義務承擔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並及時向協會報告工作計劃、總結、交流信息等。分支機構可參照執行本章程,也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細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經理事會審查並經理事長批准後方能實施。年度財務決算報理事長審查。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