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債權

按份債權

按份債權,“連帶債權”的對稱。是指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時,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的債權。債權分類的一種。在按份債權中,各個債權人都只能就自己的債權份額向債務人請求和接受清償,而無權就整個債權受償。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各人有二分之一份額。他們將汽車賣給丙,則甲、乙對丙即為按份債權人,無論是甲還是乙,都只能要求丙支付汽車貨款的一半,而無權要求丙支付全部款項。各按債權人的債權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如履行不當、履行不能等,對其他債權人不生影響。

的履行


(1)按份債務基於雙務合同而產生的,一債務人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其給付時,債權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2)按份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其他債務人的債務,該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不按非債清償處理;
(3)按份債務人可以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受償


(1)按份債權基於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人就債務人中的一人未提出給付,對於其他債務人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2)按份債權基於合同而產生的,解除該合同須由按份債權人全體主張,其中一債權人的解除權消滅時,其他債權人的解除權也隨之消滅。不過,在繼續性合同場合,解除權可由一按份債權人單獨行使。
(3)一按份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就其他債權人的份額受領給付。若為受領行為,則或者是其他債權人的代理人或輔助人,或者是無因管理人。
(4)按份債權人全體可以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