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004年國家教育部發文取消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各試點民辦學校於2005年起停止招生,國家和各省統考課程於2007年後停止,並要求各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結束階段工作方針。

主要內容


一、什麼是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1.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1993~2007)是對尚不具備獨立頒發國家承認學歷文憑的民辦高校的一種學歷認證考試。它是社會力量辦學與國家考試相結合,教考分離,寬進嚴出的全日制高等教育,其辦學主體是個人或民間機構出資建立的民辦高校,是民辦高等教育的一種,主要招生對象為剛從中等學校畢業出來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學歷文憑考試只有專科層次,沒有本科層次,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就讀學校是在當地教委備案的辦學機構。部分普通高校的計劃外招生也屬於學歷文憑考試。
2.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專業主要是應用性、職業型、社會急需的專業。專業教學計劃按照原國家教委《成人高等專科教育制訂教學計劃的原則意見》(教成<1992>18號),由試點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本省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和試點學校共同確定。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基礎理論課程以必需、夠用為度,突出專業和職業技能訓練,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專業教學計劃中課堂理論教學課程門數不少於15門,總學時不低於1500學時,實踐性教學時間應安排15—20周。各專業的學制一般為三年。
3.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是由試點學校進行招生並組織教學(全日制),學制一般為三年。學校按經市教委審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由市自考辦組織主幹課程的考試(一般不少於10門),其他課程由學校組織考試。
4.經原國家教委批准,本市從1995年起進行了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試點工作。目前,本市有三類學校參加了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一類是:按原國家教委《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經上海市民辦高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估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准的民辦高校,其籌辦期間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另一類是按《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院的暫行規定》舉辦的高等教育機構,經評估后,成績優良的學校可提出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工作的申請,經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第三類是在原高等學校與區縣政府合辦的基礎上組建的社區學院。
二、招生對象與標準
本市規定的招生對象一般為未上高考錄取線的學生。錄取標準以當年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一般掌握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錄取線下50分以內。招生檢標準與普通高校體檢相同。收費標準按物價局的規定執行。
畢業生一律不包分配,實行推薦與自謀出路相結合。從前兩年的情況看,由於民辦學校的辦學有一定的特色,其畢業生社會還是比較歡迎的。
三、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與其他教育形式的區別1.與自學考試的區別: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是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形式,它強調了學生的德智體全面發展,它是一種學校教育的形式,除統考課程外,學校對其他課程有考試的自主權;由於是全日制教育的教學課時,所以在課程的設置上重視學生的知識面與動手能力的培養,一個專業一般設置25—27門教學課程(自學考試為13—15門);並且,學生的入學有一定的標準。
2.與普通全日制大學的區別:由於學校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所以部分課程學校必須參加統考(一般為10門),另外,各統考課程沒有補考,如不及格,只能參加下一次相同課程的統考,也可申請參加自學考試相同專業的相同課程的統考。修學期滿,全部課程合格發給由市自考委和試點院校共同頒發的畢業證書,不及格的課程超過四門者,由試點院校發給記實性的學業證明。如只有四門以下課程不合格,可保留學籍三年繼續參加考試,全部課程合格后仍發給畢業證書。

考試製度


取得學歷文憑考試資格的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除30%的課程由所在學校自行命題組織考試外,其餘70%的課程要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包括全國統考課、省統考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成績合格,並經思想品德鑒定合格,由省考辦核發國家承認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全國自考辦統一印刷,在證書內芯上加蓋試點學校印章。其畢業證要註明"文憑考試"和民辦學校名稱。學歷文憑考試,只限民辦學校在校生,只限專科層次,學制三年。
根據教育部(原國家教委)教成〔1995〕9號文件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由省、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在內芯上註明“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字樣,並加蓋學校印章),不另外印製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取得畢業證書的畢業生,國家承認其大學專科學歷,享受大學專科畢業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