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出口限制

自動出口限制

自動出口限制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簡稱VER),又稱自願出口限制或自動出口配額制 (V

oluntary Export Quotas),是指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某一時期內,某些商品對該國出口的數量或金額的限制,在限定的配額內自行控制出口,超過配額即禁止出口,屬於非關稅壁壘的一種措施

定義


“自動出口限制”在形式上表現為自願性,但在實質上卻具有強制的性質:進口國往往以商品大量進口使其有關工業受到嚴重損害,造成“市場混亂”為理由,要求出口國實行有秩序的增長,自動限制商品出口。因此,“自動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國在面臨進口國採取報復性貿易措施的威脅時所作出的一種選擇。

分類


自動出口限制通常分為“有協定”和“無協定”兩種形式。“有協定”的是通過進出口國家雙方談判達成協議,由出口國自動限制對進口國的供應量。
“無協定”的是指並無成文的協定約束,而由出口國政府規定對有關國家的出口限額,出口商須申請獲准後方可出口,或者在政府督導下,出口廠商自動控制出口。出口國如不自動限制出口,進口國就會以嚴重損害或威脅本國工業為由,提高這些商品的進口關稅或採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反之,進口國也擔心限制過嚴,易於遭到出口國的報復,不如在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規定數量的商品進口。故自動出口限制是進出口國雙方建立在實力較量基礎上的一種妥協。

形式


單方面

(簡稱”無協議“),即由出口國單方面自行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此種配額有的由出口國政府規定並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國的出口廠商或同業公會根據政府的政策意向來規定。

協定

(簡稱”有協議“),即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
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開始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則導致對總協定第1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