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是依據《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的新機構,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部署,將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職責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査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
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召開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市領導鄭軻宣布了市六屆人大六次會議選舉產生的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名單。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子興主持會議。
現任深圳市監察委員會代主任:劉連生
(一)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區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防止非法資金外流工作,協助配合中央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督促全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上級交辦的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任務。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市屬高校(不含黨委書記、校長列入省委管理的高校)紀委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九)完成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劉連生
彭建安、孟昭文(女)、任宗理
劉原楓、李丁文、郭鋼